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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談有記者涉嫌因作出虛假陳述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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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後會見傳媒的答問全文:
 
記者:局長,想問就着港台的事件,警方拘捕港台編導蔡玉玲,想問其實查車牌一向是調查報道的重要工具來的,今次警方拘捕蔡玉玲其實是否打壓新聞自由?

保安局局長:首先,這宗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所以作出評論是不適當的。但我必須強調,警方今次調查這宗個案,是因為有人作出投訴報案,而在處理任何案件時,警方必須按照投訴人所提出的投訴去處理,而案情中決定了被調查人士是哪一位,所以警方去處理今次案件,與過往收到其他投訴再根據案情作出調查,接着聽取法律意見之後,而採取的行動是一致的。我必須強調今次的調查不是針對個別行業,只是因為案情決定了調查的對象。以前我們亦試過有一宗案件,在八月期間拘捕一個人,他亦都涉及查冊車輛紀錄,而亦都是因為案情而決定針對涉案人士的調查,照我所知他不是一位新聞工作者,所以我們應該客觀去看當警方收到投訴之後,如何去處理案件的。我亦都必須指出,當在調查時發現有違法的行為,警方都必須要依法去處理有關的違法行為。

記者:局長,想問局方有否要求各個部門都可能去修改查冊的表格?即好像這次運輸署這個表格,被發現原來改了表格,不能標明讓傳媒可以寫其他目的,或寫明是採訪,變相是否政府在箝制傳媒可以運用的工具,找出真相的工具,其實是否限制了新聞自由?

保安局局長:不同的部門在自己的工作範疇和政策內,去處理有關他們的資料怎樣被市民可以查冊,這是部門按着他們的政策及相關的法例而作出的。我們現在去處理的,是一個虛假陳述,這是一個行為,而這個行為是因為在調查時被發現而需要處理的。每一個部門怎樣去處理他們自己範疇內的查冊,當然是由部門去檢視,去得出一個平衡,怎樣去保障個人私隱及公眾知情權,又或者其他法律上面的規限,這個是由部門按照自己有關的工作範疇作出檢視,兼且訂出一些規定。
 
記者:局長,其實過往傳媒做一些偵查的報道,都是本着公眾利益這個原因來進行查冊,但今次這位記者是做了哪一個步驟令警方作出拘捕?另外,你覺得這樣會否打壓新聞自由?
 
保安局局長:我相信查冊這方面,都要按着法律的規限去做,而亦相信很多查冊都是符合法律的規定。現在我們所說的是一個虛假聲明,虛假聲明是一個行為,而這個行為是當事人自己在行為上必須要作決定兼且負責的,所以我們要認清楚今次這宗案件所處理的問題是一個虛假陳述。
 
記者:其實721襲擊的事件是由新界北重案組調查,而這次又由新界北重案組拘捕港台的編導,其實角色上會否有衝突?有人認為這種是警方的一種報復行為,你認不認同?
 
保安局局長:我剛才說得很清楚,是有人主動投訴及報案,而警方按報案的案情調查,這是由案情決定誰是調查對象,這說得很清楚。第二,警務人員調查任何案件,必須公平公正、按證據及事實而提交檔案予律政司以尋求法律意見。再者,有經驗(人員)去調查這類案件一定是對事件好的,所以我們應該很客觀、公平地看警務人員調查這事件上,並不是針對某個行業,只是按着案情需要作出調查,而有關的控罪是一個虛假陳述的控罪。多謝大家。
 
(請同時參閱答問全文的英文部分。)
 
2020年11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1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