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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警務人員的紀律和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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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尹兆堅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答覆:
 
問題:
 
  據報,有裁判官在審理與反修例運動相關的案件時,批評作供的警務人員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甚至是「大話冚大話」和「非正當執行職務」,亦有警務人員因所作證供高度相似而被指「夾口供」。此外,有警務人員被指在處理社會事件時執法不當,包括暴力對待市民(當中有孕婦及兒童)、立法會及區議會議員和記者、任意檢控在場人士違反「限聚令」,以及濫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有警務人員被指在法庭作供時表現差劣,政府會否要求律政司司長和保安局局長就此向公眾道歉;
 
(二)對於因作供表現遭法庭批評的警務人員,警方採取了甚麼跟進行動,包括有否對涉嫌違法的警務人員提出檢控;若有,去年對有關警務人員提出檢控的宗數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近月有警務人員被指執法不當,以及被控干犯各種罪行(例如販毒、刑事毁壞、毆打及非禮),有否評估,是否有政府高層官員包庇縱容,以致出現這情況;若有評估而結果為是,涉及的官員為何;有否檢討警務人員的操守是否每況愈下,以及警方轄下誠信審核行動小組的工作成效?
 
答覆:
 
主席:
 
  《警隊條例》(第232章)第10條訂明,警隊的職責包括採取合法措施以維持公共安全、防止及偵查罪案及犯法行為,和防止損害生命及財產。香港任何地方都受法律的規管,沒有一處是法外之地。因此,任何人如果在香港的地方犯法,警方有法定責任採取行動。我不同意在提問中濫指警務人員暴力對待市民、議員或記者,更不同意所謂任意檢控和濫捕。警方的行動都是按實際情況而作出,使用武力亦是按實際需要。檢控決定是基於證據和事實,以及相關法律意見。
 
  警隊一直十分重視人員的操守和行為。警務人員必須符合行為及紀律上的要求,亦需要秉持警隊在公正、專業等各方面的價值觀。警隊的誠信管理綜合綱領,致力推廣人員正直和誠實的品格,監管人員的紀律和操守。為進一步提升誠信管理效能,警隊於今年五月成立了「誠信審核行動小組」(行動小組),令誠信管理工作做得更加有針對性。
 
  現就問題的各方面回答如下:
 
(一)在審訊中,主審法官就證人的表現作出評論和裁斷,是以該案中的證供作為依歸,因此就某案件證人的評論,只適用於該個案件。事實上,在不同的審訊中,有主審法官在接納警務人員證供時,認為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我必須指出,與去年六月起的暴力違法行為有關的檢控個案中,截至二○二○年十月十五日,在已經完成法律程序的案件裏面,超過八成的人士需承擔法律後果,包括定罪被判刑,或經法庭簽守行為。
 
(二)法庭如對案件作出評論,警方都會審視,研究有否需要跟進。如法庭認為有需要,亦可把案件轉介律政司跟進。警方會按實際情況作出調查。
 
  但我必須指出,在刑事審訊期間,法庭不接受某證人的證供可基於不同因素,例如證人記憶不清,或描述中出現一些空白片段,以致未能作出合理結論,或證供是證人的主觀感覺多於客觀事實等。因此不可以即武斷定論為違法。
 
  警隊現行有機制規管人員的行為及紀律。如發現有違反紀律情況的出現(包括由法庭轉介的個案),警隊會進行紀律覆檢並予以處分。過往五年,有兩名警務人員因其證供被法庭質疑而被紀律處分。警務處向其中一名人員發出輕微違紀行為報告,另一名人員因為經紀律聆訊後被定罪並判處「譴責」的懲罰。在同一期間,沒有警員因干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31條(宣誓下作假證供)而被檢控。
 
  此外,任何人若認為警察行為不當及有不滿的地方,可作出投訴,投訴警察課會按程序作出調查,並按照《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第604章)向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作出匯報及呈交調查報告。監警會會審視報告,確保投訴獲公平公正處理。
 
(三)警方高度重視其人員的紀律和操守,警務人員不論職級高低,其行為均受《警察(紀律)規例》(第232A章)及《警察通例》的嚴格規管。警務人員亦須遵守適用於公務員的相關規例。
 
  警隊今年五月二十九日成立行動小組,進一步加強誠信管理。行動小組的工作目標包括:
 
(一)主動調查人員涉嫌嚴重違規違紀、甚至違法的行為;
(二)及早辨識有潛在風險的工作流程,加以改善;及
(三)加強對人員行為操守的監察及監管制度。
 
  行動小組成立至今已主動審視涉及警隊成員涉嫌違規違紀的個案。除了作出「督導責任調查」外,小組亦不斷檢視現行警務工作流程,優化相關程序。另外,行動小組正積極研究並推行新的誠信管理措施以深化警隊多年來的誠信管理文化及預防不當行為,當中包括於今年第三季開始,要求參與二○二一至二二年度督察級以上晉升選拔的人員須就個人財政狀況作出聲明。
 
  警隊已於十月底正式推出自願驗毒計劃,以進一步推廣警隊的誠信管理文化,以維持市民對警隊的信心。計劃的首階段對象為敏感崗位人員,警隊管理層以身作則,由處長以至助理處長已率先參與計劃完成檢測,全部是陰性結果。
 
  對於任何違法違紀行為,警隊管理層不會容忍,並要求監管人員嚴格履行督導責任。對所有違法違紀的個案,警方亦會嚴肅調查和秉公處理,絕不偏私。如有任何人員涉嫌違紀,警務處會按照現行機制作出調查,及因應調查結果,決定是否採取行動。在二○一九年,共有28人因違紀行為而被紀律處分,比二○一八年的55人及二○一七年的43人下跌。我不同意問題中對警務人員操守下降的不合理指稱。警隊現行的誠信管理制度是積極和認真的,對提升誠信文化有正面效果。
 
  我明白警隊作為一支專業的紀律部隊,公眾對其人員的操守和紀律有很高的期望。警隊有嚴謹的紀律及制度處理人員的操守和行為。個別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違反警隊的價值觀,我們不應因極少數的個別個案抹殺了整體盡忠職守的警務人員所付出的努力和貢獻。
 
  警隊一直堅守崗位,為社會大眾服務、維持治安、保護市民生命財產安全。警隊會繼續奉行及鞏固誠信、公正、無私和專業精神等各方面的價值觀,以持續加強市民對警務人員工作的信心與信任。
 
  多謝主席。
 
2020年11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4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