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一題:清理在政府土地或公眾地方的展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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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君堯議員的提問和署理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徐德義醫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市民指出,自二○一九年區議會一般選舉後,政府在推動地區事務上,往往與區議會「不咬弦」。例如,個別區議會拒絕籌辦或撥款資助本年的慶祝國慶活動。今年國慶日,部分地區沒有如往年般在街道旁懸掛國慶掛飾。有深水埗區居民自發在國慶日凌晨,在黃竹街一帶懸掛國旗,讓公眾感受國慶日喜慶氣氛。然而,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及路政署的外判服務承辦商於國慶日中午拆除該等國旗,引起居民的強烈迴響。他們認為,該等部門迅速拆除國旗,但久久不移除位於街頭巷尾的「連儂牆」上及「連儂隧道」內、充滿煽動性字句的展示品,任由它們損害市容,有厚此薄彼之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哪個政府部門或政府人員決定採取上述清拆國旗行動;該決定的法律基礎為何;
 
(二)食環署及路政署如何處理拆除下來的國旗,以及它們現時的去向為何;及
 
(三)有否檢討各政府部門移除「連儂牆」上及「連儂隧道」內的展示品,與清拆上述國旗所採用的準則是否一致;若有檢討而結果為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保安局及運輸及房屋局,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二○二○年十月一日凌晨,警方接到兩名巿民投訴,指有人於深水埗多個高處(包括燈柱及交通指示牌頂部)懸掛國旗,對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要求將有關旗幟及撐杆移除。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A條、《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第25條及《警隊條例》(第232章)第10(c)條,由於懸掛高處的旗幟及撐杆可能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因此警方於同日要求路政署提供協助。路政署遂安排承建商移除相關地點的旗幟及撐杆,並將有關物品交由警方保管。
 
(二)由於事發當日未能即時確定物主,因此有關旗幟及撐杆暫存於深水埗警署內等待認領。其後,警方經調查確認有關旗幟及撐杆的物主,向他作出口頭勸喻並安排歸還物件,惟直至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物主仍未到警署領回物件。
       
(三)政府一直密切留意在政府土地上的公共地方未經准許張貼招貼或海報(包括俗稱「連儂牆」)的情況。這些未經准許的展示品涉及不同政府部門的管轄範圍。若展示品位處政府土地上的公共地方,食物環境衞生署會按既定程序與相關的政府部門合力處理有關清理工作,如有需要,會與相關部門按有關地點、實際所需工作及可動用的資源等採取聯合行動。對於由個別部門管理的場地/設施,相關部門會視乎情況自行採取行動。



2020年11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