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打擊起底及網上欺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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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麥美娟議員的提問和署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陳帥夫的書面答覆:

問題:

  由去年中反修例風波爆發至本年九月三十日,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共處理超過4 700宗有關起底的個案,其中約三成半被起底人士屬警務人員或其家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自去年一月以來,(i)公署收到多少宗聲稱被起底的人士的求助個案,並按求助人的背景列出分項數字、(ii)公署分別就多少宗個案採取各項跟進行動(包括(a)要求營運商移除違法連結及(b)把個案交由警方進行刑事調查);以及(iii)分別有多少人被檢控及定罪;

(二)有否評估,現時與起底行為有關罪行的舉證門檻是否過高;

(三)鑑於政府於本年一月八日回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正聯同公署研究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以更針對性地處理與起底有關的行為,修例的具體內容和立法時間表為何;及

(四)鑑於新加坡當局於去年通過對《防止騷擾法》的修訂以處理起底問題,包括引入新罪行和刑罰、擴大網上欺凌受害人的申訴範圍,以及設立防止騷擾仲裁庭以加快處理申訴申請,而二○一八年在歐洲聯盟生效的《通用數據保障條例》訂明個人享有刪除權(亦稱「被遺忘權」),在指定情況下有權要求機構及企業刪除其個人資料,政府會否參考該等做法,並修訂本地法例以加強打擊起底及網上欺凌的行為;如會,詳情(包括諮詢公眾及立法的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經諮詢保安局及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公署於二○一九年六月十四日接獲首宗有關「起底」的投訴。截至二○二○年九月底,公署共處理4 714宗相關投訴及經網上巡查發現的個案,包括當中4 370宗於二○一九年底前處理及344宗於二○二○年一月至九月底處理。在公署處理的個案中,被「起底」的人士來自不同背景。涉及警務人員及其家屬共1 657宗(佔整體個案約35%)。對政府官員及公職人員進行「起底」的有189宗(佔整體個案約4%)。除公職人員外,亦有被指曾表態支持政府或警方的公眾人士被「起底」(佔整體個案約30%),以及被指曾表態反對政府或警方的公眾人士被「起底」(佔整體個案約31%)。

  若「起底」個案涉嫌涉及刑事成份,公署會轉介個案予警方跟進,以便作出刑事調查及考慮檢控。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2)條,任何人在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披露從該資料使用者取得的個人資料,而該項披露導致資料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即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截至二○二○年九月底,公署已將1 413宗涉嫌違反《私隱條例》第64條「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的個案交予警方跟進。目前警方已就涉嫌違反《私隱條例》第64條的個案拘捕17名人士。當中一名被告於二○二○年十月九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包括違反《私隱條例》第64(2)條的罪名成立。該個案為首宗違反《私隱條例》第64條而被定罪的個案。

  此外,高等法院在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頒下禁制令,禁制任何人在沒有相關人士的同意下及同時有意圖或相當可能會恐嚇、騷擾、威脅或煩擾相關人士的情況下使用、發布、傳達或披露屬於警務人員或其家屬的個人資料;恐嚇、騷擾、威脅或煩擾警務人員或其家屬;或協助、煽動、教唆或授權他人從事上述等行為。截至二○二○年九月底,公署已將45宗涉嫌違反禁制令的「起底」個案轉介律政司跟進。在二○二○年六月十七日,一名被告因在社交平台公開警務人員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於高等法院被裁定民事藐視法庭。被告被判監禁28日,緩刑一年。該個案為自法庭頒令禁止對警務人員進行「起底」以來,首宗因違反禁制令而被定罪的個案。於二○二○年十月十九日,另一名被告因在社交平台上轉載警務人員的個人資料,於高等法院被裁定民事藐視法庭。被告亦被判監禁28日,緩刑一年。
 
  除轉介相關個案予警方及律政司跟進外,公署會對有關網上平台持續進行檢視並繼續網上巡查及跟進工作,以及加強宣傳教育;向網站、網上社交平台或討論區營運商指出,他們應避免讓其平台被濫用作為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工具。公署並要求涉事平台刊登警告字句,說明「起底」行為有機會觸犯《私隱條例》並構成刑事罪行。就要求營運商移除「起底」內容方面,截至二○二○年九月底,公署已經229次去信不同網站、網上社交平台或討論區的營運商要求移除3 461條「起底」連結,當中2 308條連結(即67%)已被移除。公署亦會尋求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合作打擊社交平台上的「起底」行為。
 
(二)至(四)因應過去處理「起底」個案涉及的調查及檢控實際經驗,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與公署正深入研究制定修訂《私隱條例》的具體建議,以更有效地處理及規管與「起底」有關的行為。我們的目標是於明年內爭取完成制定具體修例建議以諮詢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的意見,繼而就法例的修訂着手進行草擬工作。過程中,公署會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包括新加坡、歐洲聯盟(歐盟)、澳洲及新西蘭)的相關法例,以便就「起底」罪行的定義、刑罰、舉證門檻、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的法定刑事調查及提出檢控權力等事宜作出切實可行的修例建議,在加強打擊「起底」同時,亦能在保障個人資料私隱、言論自由和資訊流通之間取得合適的平衡。至於歐盟的《通用數據保障條例》的刪除權(亦稱「被遺忘權」)方面,由於有關課題具爭議性,公署會繼續密切留意其他司法管轄區在這方面的發展和執行情況,再作進一步考慮。現時《私隱條例》附表1的保障資料第2(2)原則和《私隱條例》第26條已訂明有關刪除個人資料的規定,即資料使用者有責任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刪除不再需要用於原本收集目的的個人資料。



2020年11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