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三題:海外法官的任命及其出席聆訊的情況
***********************
問題:
《基本法》、《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及《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92章)訂明,行政長官可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及在徵得立法會同意後,任命香港以外的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擔任終審法院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海外法官)。就海外法官的任命及其出席聆訊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來,每名獲任命海外法官的(i)姓名、(ii)首次獲任命時的年齡、(iii)所屬普通法適用地區、(iv)首次任命日期,以及(v)最近任命屆滿日期(以表列出);
(二)過去五年,有否海外法官人選婉拒任命;若有,人數及拒絕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政府表示,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來,終審法院在審理實質上訴案件時,除了極少次的例外情況外,均有從海外法官的名單中選出一名法官出庭聆訊,該等例外情況的次數和案件的詳情,以及例外情況出現的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司法機構提供的資料,政府答覆如下:
(一)自終審法院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成立以來,所有獲任命為終審法院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非常任普通法地區法官)的資料如下:
前任非常任 普通法地區法官 |
獲任命時的年齡 | 所屬普通法 司法管轄區 |
首次 任命日期 |
任命 屆滿日期 |
梅師賢爵士 | 72 | 澳洲 |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
顧安國勳爵 | 71 | 新西蘭 |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
沈穆善爵士 | 68 | 新西蘭 |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 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
杜偉舜爵士 | 63 | 澳洲 | 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 | 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
李啟新勳爵 | 64 | 英國 |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 | 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
布仁立爵士 | 72 | 澳洲 | 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
艾俊彬爵士 | 69 | 新西蘭 | 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
伍爾夫勳爵 | 70 | 英國 |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
施廣智勳爵 | 68 | 英國 |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
韋卓善爵士 | 73 | 新西蘭 |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
馬曉義 | 70 | 澳洲 | 二○○六年七月一日 | 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
高禮哲爵士 | 67 | 新西蘭 | 二○○六年七月一日 |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
簡嘉麒勳爵 | 68 | 英國 |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 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
施覺民 | 67 | 澳洲 |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 二○二○年九月一日 |
#於二○一五年五月逝世
現任非常任 普通法地區法官 |
獲任命時的年齡 | 所屬普通法 司法管轄區 |
首次 任命日期 |
目前任命 屆滿日期 |
賀輔明勳爵 | 63 | 英國 |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 | 二○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
苗禮治勳爵 | 68 | 英國 | 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
紀立信法官 | 70 | 澳洲 | 二○○九年三月一日 |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
廖柏嘉勳爵 | 61 | 英國 | 二○○九年三月一日 |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
華學佳勳爵 | 70 | 英國 | 二○○九年三月一日 |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
郝廉思勳爵 | 70 | 英國 |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
范理申勳爵 | 74 | 英國 | 二○一二年十月一日 | 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
甘慕賢法官 | 70 | 澳洲 |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
范禮全法官 | 70 | 澳洲 | 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 二○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
韋彥德勳爵 | 60 | 英國 | 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 二○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
何熙怡女男爵 | 73 | 英國 | 二○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
麥嘉琳法官 | 74 | 加拿大 | 二○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
岑耀信勳爵 | 71 | 英國 |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
(二)過去五年,沒有海外法官拒絕接受終審法院非常任普通法地區法官的任命。
(三)《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條例》)第16條規定,每宗上訴須由終審法院審判庭聆訊及裁決,而終審法院審判庭須由以下五名成員組成:
(i)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或按《條例》指定代替首席法官參加審判的常任法官);
(ii)三名由首席法官委派的常任法官;及
(iii)由首席法官挑選並由終審法院邀請的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名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來(截至二○二○年九月三十日),終審法院已審理共約七百宗實質上訴案件。除了其中約十宗的例外情況外,終審法院均從非常任普通法地區法官的名單選出一名法官出庭聆訊。上述的例外情況,主要是由於終審法院邀請的非常任普通法地區法官在時間上未能配合或臨時出現一些無法預計的情況,以致未能按計劃參與相關案件的審判工作。
完
2020年11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0分
香港時間16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