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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切勿解僱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的外籍家庭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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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一月三日)提醒僱主切勿解僱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的外籍家庭傭工(外傭),以及在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下仍應繼續遵守《僱傭條例》及「標準僱傭合約」的規定。
   
  政府發言人說:「我們提醒僱主不應因外傭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而終止或拒絕履行與外傭的僱傭合約。根據《僱傭條例》,除僱員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不可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終止其僱傭合約。如僱主違反《僱傭條例》的相關條文,即屬違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我們亦提醒僱主,如拒絕履行與外傭的僱傭合約,可能會因而違反合約。同時,如僱主因外傭感染或從2019冠狀病毒病康復而給予外傭較差待遇(例如解僱外傭),亦可能違反《殘疾歧視條例》。我們建議僱主在外傭康復後安排他/她們履新/復工,與外傭維持良好的勞資關係。」
   
  發言人續說:「在處理與外傭的僱傭事宜上,僱主應遵守他/她們在《僱傭條例》及「標準僱傭合約」下的責任及規定。在《僱傭條例》適用的情況下,如外傭染病,僱主須根據《僱傭條例》向符合資格的外傭給予病假及疾病津貼。即使染病外傭未有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日數而未能享有有薪病假,我們呼籲僱主體恤外傭,考慮給予有薪病假。另外,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9(a)條,外傭在受僱期間(但不包括外傭出於自願及基於個人理由離開香港期間)生病或受傷,無論是否因受僱而引致,僱主須提供免費醫療。」
   
  同時,僱主須留意並遵守政府因應疫情而實施的相關措施,包括在《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下,來自中國以外的所有地區的抵港人士(包括外傭)必須接受14天強制檢疫的規定;以及《預防及控制疾病(規管跨境交通工具及到港者)規例》(第599H章)指明的相關規定,即如到港人士(包括外傭)在抵港前14日內曾到訪指定地區(包括印尼及菲律賓),他╱她登上前往香港的航機前,必須提供一份獲當地政府承認或核准化驗所或醫療機構發出的檢測報告,證明他╱她在飛機來港的預定起飛時間前72小時內已接受一項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檢測,而檢測結果呈陰性,以及在香港酒店預訂房間的確認書,其租住期為自他╱她抵達香港當日起計不少於14日。政府再次提醒僱主應作出相關安排,並負責相關的核酸檢測費用、外傭在強制檢疫期間的住宿費用及膳食津貼。
   
  另一方面,政府提醒外傭不可濫用提早終止合約安排以轉換僱主(俗稱「跳工」)。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已加快處理身處香港的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尤其是僱傭合約正常屆滿的外傭的轉換僱主簽證申請。同時,為遏止「跳工」的情況,入境處在處理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時,會繼續詳細審查申請人的情況,例如申請人在12個月內提前終止僱傭合約的次數及原因。就涉嫌「跳工」的個案,入境處會拒絕有關工作簽證申請,並要求申請人離開香港。
   
  如僱主欲了解更多關於《僱傭條例》及「標準僱傭合約」下與2019冠狀病毒病相關的僱主及外傭的責任及權益,可瀏覽勞工處外傭專題網站(www.fdh.labour.gov.hk)。至於有關2019冠狀病毒病與《殘疾歧視條例》的資訊,僱主可瀏覽平等機會委員會網站
www.eoc.org.hk/EOC/Upload/UserFiles/File/FAQ_COVID-19_Foreign_Domestic_Workers_and_Employers_chinese.pdf)。
 
2020年11月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