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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就《公司(企業拯救)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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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十一月二日)在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就《公司(企業拯救)條例草案》的開場發言全文:
 
  多謝主席和各位委員。我們早前已把文件發給了大家,今天討論的題目是在香港引入法定企業拯救程序,即Corporate Rescue Procedure。其實這項工作我們已準備了一段時間,我們的同事一直以來與業界,包括專業團體、工會、商會,以及議員有一定的溝通及交流,看看大家對企業拯救程序有甚麼意見。
 
  現時,《公司(企業拯救)條例草案》的法例草擬工作已差不多進入最後階段,今日特别向大家介紹,希望如果工作順利,可在明年一、二月期間向立法會提交草案作審議。
 
  大家都知道,在目前的制度下,遇到財困的公司如欲挽救公司業務,是有路可行的,就是通過《公司條例》下的債務償還安排條文或非法定的自願債務重整安排,嘗試與公司的債權人達成協議。但現時這些安排均未設有「暫止期」(moratorium),一旦債權人申請將該公司清盤,那些具生意潛力但遇上短期財困的公司只好無奈清盤結業。
 
  我們設立企業拯救程序的目的,正正是希望能夠令這些有潛力但短期出現財困的公司,有多一個選擇。即我剛才所說現有的途徑是仍然存在,只是給予這些公司多一條路,讓它們藉啟動該程序嘗試扭轉形勢,盡量挽救公司業務,避免清盤結業。如一間公司能避免結業,能藉企業拯救程序而繼續運作,對各方面,包括公司股東、僱員及有抵押和沒抵押的債權人皆有好處。
 
  這個建議安排給予現時的制度一個新的額外選擇,讓陷入短期財困的公司可以啟動企業拯救程序,委任身分為會計師或律師的獨立第三方專業人士,即文件內指的「臨時監管人」(provisional supervisor),在一段時間內監管該公司。「臨時監管期」 (provisional supervision)期間,一般針對公司及其財產的民事法律程序受暫止期約束,目的是希望給予公司有喘息機會和空間,一方面保存公司財產,另一方面讓臨時監管人調查公司事務和擬訂拯救方案,供債權人考慮。債權人會議將決定是否通過決議接受拯救方案。
 
  這不是我們第一次向立法會呈交類似的條例草案,我們曾兩次將相關題目的條例草案讓各位議員審議。我們汲取了過去兩次進行相關工作期間大家提出的寶貴意見,並在一定程度上修訂了我們的看法,包括啟動臨時監管時主要有抵押債權人的角色、在程序中如何維護僱員的權益,以及程序是否有足夠保障措施等。這些方面已在文件內有詳細介紹。如果大家尚有問題,我和我的同事很樂意解答。
 
  之前大家提出較多意見的就是如何維護僱員方面的權益。當然其他意見,包括啟動整個程序的要求和維護債權人的保障措施等都有提及。就保障僱員權益方面的意見我們是聽到的,因此我們特別加入了分階段償付在臨時監管期開始前所欠僱員款項的安排,同時我們讓僱員在暫止期內有特定的豁免,讓他們可以伸張自己的權益。這些都是我們在過去聽到大家的意見後,在今次推出條例草案時提出的一些新安排,我亦很希望聽到大家的意見。
 
  除了跟過去比較,和國際上其他地方現時已有及類似的企業拯救程序又如何比較呢?大家討論得較多的是美國的Chapter 11(《美國破產法》第11章)。很坦白說,我們這次的做法跟美國的做法是不同的,因為美國的做法是所謂的「債務人管有模式」,即debtor-in-possession model,由公司原本的管理層繼續管理公司。但我們這個安排是考慮讓一些專業人士,剛才我解釋過即會計師、律師,在暫止期間可以管理公司。這方面跟美國的Chapter 11不同。
 
  我們這套安排參考了英國和澳洲的「專業獨立第三方」形式作為臨時監管人。另外,我們也參考了這兩個地方的一些安排,盡可能減省法律或法院的程序,希望令整套制度如果推出時,從成本的角度令其更加吸引,令更加多有需要而短期出現財困、但長期有潛力而業務前景好的公司,能夠使用這個安排從而自救。這個安排得到更多持份者的支持。
 
  最後,我簡單談談,在上一節會議,主席說了很多關於目前大家對經濟情況的一些擔心。大家都知道,香港的經濟發展在現階段的確有一定的挑戰。這個企業拯救程序的推出,正是一個及時、有用和希望幫到一些短期出現財困的公司。一方面,我們參考了過去兩次的經驗,盡可能保障各方面,尤其是僱員的權益。同一時間,我們亦參考了海外的做法,吸收海外好的做法,不好的便去蕪存菁,希望能夠有一套針對香港的情況、行得通而有用的企業拯救程序。我簡單的介紹到此為止,多謝主席。
 
2020年11月2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5時2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