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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就恢復二讀辯論《2019年廣播及電訊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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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今日(十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就恢復二讀辯論《2019年廣播及電訊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感謝《2019年廣播及電訊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主席葛珮帆議員及其他參與委員會的委員,在《條例草案》審議時提供了很多寶貴的意見,協助各項修訂議案順利完成審議。

  近年網上媒體發展蓬勃,傳統廣播業與網上媒體在規管安排上的差異日趨明顯。政府於二○一八年五月完成為期三個月的「電視及聲音廣播規管架構檢討」公眾諮詢,大部分的持份者支持放寬過時的法例要求及理順一些規管網上媒體及傳統廣播機構營運上的安排。《條例草案》亦考慮了持份者的意見並落實有關建議,適時為傳統廣播業「拆牆鬆綁」,促進業界發展。

  政府於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二讀,法案委員會隨即於同年四月及五月進行了兩次會議,並邀請了業界人士出席公聽會提出意見。在審議過程中,委員及業界人士表示支持《條例草案》,而法案委員會亦全盤接納政府提出的修訂意見。就此,我感謝業界人士及議員的參與,令審議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剛才有議員提及法案落後,多年來有延誤,現屆政府已於二○一八至二○一九年短短不及兩年間,將《條例草案》交到立法會進行二讀。與此同時,我們並沒有停滯不前。我們採取不同的行政措施,透過修訂業務守則,正如剛才發言的議員提到,將行政措施、業界營運(的條件)加以放寬,令它們營運上更為方便。

  《條例草案》提出了三項放寬措施,均屬技術性修訂過時的規定,包括放寬「跨媒體擁有權的限制」、放寬「外資控制權的限制」及取消「持牌人必須為非附屬公司的規定」。

  首先,就「跨媒體擁有權的限制」,《條例草案》修訂《廣播條例》(第562章)及《電訊條例》(第106章)的第3A部,從「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及「喪失資格的人」的定義中,刪除過時的類別,並同時適當地收窄「相聯者」定義中「親屬」的範圍至局限於直系家庭成員,以便更符合現實的情況,並促進跨行業的協同效應及達到規模經濟效益,令業界得到正面的發展。

  第二項修訂是就放寬「外資控制權的限制」方面,對《廣播條例》下非香港居民須取得通訊局事先批准,方可持有免費電視持牌人股份的百分比門檻,由現時的「2%、6%、10%及以上」,輕微上調至「5%、10%、15%及以上」。

  大部分議員和持份者關注放寬有關條例會否令非本港居民更易加大擁有免費電視持牌公司的控制權,因而擔心持牌機構的節目能否符合本地觀眾的興趣、口味和文化。就此,我想強調《條例草案》會維持規管外資控制權整體的制度不變,確保本地人士可繼續控制包括免費電視的廣播機構,以保障本地觀眾的興趣、口味和文化;修訂中的微調,是因應條例過去實施所得的經驗作輕微修訂,讓非香港居民持有免費電視股份須事先得到通訊局批准,以鼓勵投資及方便免費電視市場注入新資金。因此,《條例草案》並沒有在外資對本地廣播機構的控制權方面作出任何重大修正。

  第三項建議,是取消現行免費電視或聲音廣播牌照不得批給任何附屬公司的規定,讓持牌機構可以更容易為業務籌措資金,以便更靈活營運和發展。

  至於在公眾諮詢以至《條例草案》審議過程中提出的建議,包括將免費電視、收費電視及聲音廣播牌照的發牌權力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下放至通訊局,我們經審慎考慮和研究後,認為免費電視、收費電視及聲音廣播服務仍然是非常普及和具影響力的行業,因此應繼續維持現行的牌照審批制度,即有關牌照及續牌的申請須先提交通訊局處理,然後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建議,最後交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最終決定。我們認為現行機制最符合現時需要。

  主席,廣播市場發展日新月異,我們有需要適時更新條例及過時的規定,以配合行業的發展。我懇請各位議員能夠及早通過《條例草案》,令上述改善措施得以早日落實。

  主席,我謹此陳辭,謝謝。
 
2020年10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34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