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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9年漁業保護(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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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今日(十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9年漁業保護(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剛才有委員關注在《2019年漁業保護(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下,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署長酌情權的範圍等問題。按照《條例草案》,申請人須提出證明使署長信納直至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完結前,該船隻用作或擬用作捕魚。而漁護署署長在考慮信納有關漁船直至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完結前用作或擬用作捕魚時,須考慮以下幾點︰
 
(1)該船隻在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前是否領有有效的運作牌照,及如有的話,該船隻在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前最後有效的運作牌照的有效期;
 
(2)該船隻在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並未有有效運作牌照的原因;及
 
(3)漁護署署長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因素。
 
  有關的條文能令漁護署署長在符合登記制度原意的情況下,檢視每宗申請個案的個別情況及事實,並在整體考慮有關個案後,才考慮批出申請。
 
  申請人可能因不同理由而在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未領有有效運作牌照,例如漁船正在維修,或健康等各種原因。由於申請人未領有有效運作牌照的原因各異,我們未有在《條例草案》羅列所有情況。但我們強調,漁護署只會接受在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完結前用作捕魚,但在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未領有有效運作牌照的漁船的登記申請。我們估計在法例修訂後只會有少數本地漁船申請登記,不會大幅增加本地捕撈力量。有議員亦提及《條例草案》是否需要包括「擬用作捕魚」的船隻,我們認為《條例草案》的寫法可更清晰包括所有有關的真正漁船。
 
  主席,我動議把《2019年漁業保護(修訂)條例草案》的條文納入草案,懇請各位委員支持並通過《條例草案》。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20年10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2時41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