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漁業保護(修訂)條例草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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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今日(十月二十九日)通過《2019年漁業保護(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將在刊憲後生效,屆時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署長)會獲酌情權處理不符合現行規定的本地漁船登記申請個案。

  政府二○一二年修訂《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條例》),當中包括引入新的登記制度,規定所有本地漁船須向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登記,方可在香港水域作業。登記條件之一規定漁船在該年六月十五日必須領有由海事處發出有效的運作牌照。惟《條例》並沒有賦予署長酌情權處理不符合上述的運作牌照規定的個案。

  漁護署發言人說:「《2019年漁業保護(修訂)條例》(《修訂條例》)正式生效後,署長將獲授權行使酌情權,考慮上述日期未領有有效運作牌照的漁船的登記申請。惟申請人必須提供證明,令署長信納有關漁船直至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完結前一直用於捕魚。」

  此外,發言人指出有漁船船東可能較早前因以為其漁船因未領有在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有效運作牌照而無法獲得登記,而把漁船出售或棄置。《修訂條例》亦將賦予署長酌情權考慮該種情況下提出的申請,發出臨時批准,給予合資格船東在指定時限內為一艘漁船登記的權利。

  除接受上述有限度的本地漁船登記申請外,原先在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未有有效運作牌照以致其合資格登記證明書申請遭拒的拖網漁船,如在直至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完結前一直用於捕魚,其船東可重新申請合資格登記證明書。

  合資格人士須於《修訂條例》生效後六個月內提出本地漁船登記、臨時批准或合資格登記證明書的申請。



2020年10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2時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