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十四題:活生動物的買賣
**************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下述與家畜、貓、狗和家禽以外活生動物的買賣(包括進口及轉口)有關的資料:
 
(一)過去五年,每年寵物業進口貓狗以外的活生動物的總數,並按該等動物(i)所屬的綱(即哺乳類動物、禽鳥、爬蟲類動物及兩棲動物)和種、(ii)原產國家/地方,以及(iii)是否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所列的物種提供分項數字(以表列出);
 
(二)由二○一七年三月《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售賣及繁育)規例》(第139B章)生效至二○一九年,每年持有根據第139B章簽發的動物售賣商牌照的貓狗以外寵物售賣商的總數,並按所售賣動物的類別(即(i)小型哺乳類寵物、(ii)玩賞爬蟲類動物、(iii)觀賞鳥類,以及(iv)其他寵物)提供分項數字(以表列出);
 
(三)二○一七年三月至二○一九年,每年就涉嫌(i)違反動物售賣商牌照條件,以及(ii)未持有有效動物售賣商牌照下,售賣貓狗以外的活生動物而提出的檢控總數分別為何,以及當中定罪的數字分別為何(以表列出);
 
(四)過去五年,每年根據《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就管有瀕危活生動物物種發出的許可證的總數,並按有關動物所屬的綱(即(i)禽鳥、(ii)爬蟲類動物、(iii)魚、(iv)哺乳類動物、(v)兩棲動物,以及(vi)其他動物)提供分項數字(以表列出);
 
(五)鑑於有關注動物權益的組織指出,政府統計處現時所編製的香港進口家畜、貓、狗和家禽以外的活生動物的統計數字當中,80%的數字並無提供進口目的的詳情,政府會否考慮就香港的該等活生動物買賣設立全面的資料庫,並公開該資料庫,以向公眾提供有關該等進口活生動物的物種、原產國家/地方及進口目的(例如供轉口或在香港銷售)等詳情;若否,原因為何;及
 
(六)政府採取了甚麼具體措施,以(i)確保在本地銷售的《公約》所列及非《公約》所列的動物並非在香港或海外地方從野外非法捕獲,以及(ii)區分透過圈養繁殖方式合法取得的及從野外非法捕獲的動物?
 
答覆:
 
主席:
 
  經諮詢環境局後,我現就問題回覆如下:
 
(一)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根據《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第139章)管制動物及禽鳥進口。進口香港的哺乳類、爬行類動物及禽鳥,須事先領有由漁護署簽發的特別許可證。在二○一五至二○一九年間,進口用於寵物買賣(註一)的非《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物種活體動物(除貓狗以外的哺乳類、鳥類、爬行類)的數量,包括進口量最高的首五種物種詳情,載列於附件一。漁護署並沒有備存有關非《公約》物種兩棲類動物進口數量的資料。
 
  在二○一五至二○一九年間《公約》物種活體動物(除貓狗以外的哺乳類、鳥類、爬行類、兩棲類)的數量,包括進口量最高的首五種物種詳情,載列於附件二。不過,《公約》並沒有區分進口的動物是否用作寵物買賣用途。
 
(二)在二○一七年三月至二○一九年間,根據《公共衞生(動物及禽鳥)(售賣及繁育)規例》(第139B章)所發出的非貓狗類動物售賣商牌照數目表列如下:
 
牌照類別 簽發的牌照數目
2017
(3月至
12月)
2018 2019
(i)小型哺乳類
 (貓狗除外)
17 20 21
(ii)爬蟲類 44 48 50
(iii)鳥類 21 30 26
(iv)混合(註二) 29 34 26
總數 111 132 123
 
(三)在二○一七年三月至二○一九年間,就違反動物售賣商牌照規定和未領有有效牌照或許可證而售賣非貓狗類動物,相關的檢控及成功檢控宗數表列如下:
 
年份 違反動物售賣商牌照規定 未領有有效牌照或許可證而售賣非貓狗類動物
檢控
宗數
成功檢控宗數 檢控宗數 成功檢控宗數
2017
(3月至12月)
0 0 1 1
2018 0 0 1 1
2019 2 2 1 1
 
(四)根據《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條例》),每個管有附錄I及附錄II所載活生瀕危物種作商業用途的存放處所必須持有管有許可證。一張管有許可證可涵蓋多於一個物種/個體。在二○一五年至二○一九年間發出的管有許可證數量表列如下:
 
物種類別 管有許可證數量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鳥類 4 2 14 6 1
爬行類 24 26 28 14 6
魚類 15 18 47 17 13
哺乳類 0 0 0 0 0
兩棲類 0 0 0 0 0
其他動物 11 8 6 4 7
多於一個類別 3 1 6 5 3
 
(五)有關動物進口香港的資料,例如相關數量、種類,以及進口國家/地區等,可參閱政府統計處的網站(註三)。如需要更多資料,漁護署會盡量檢索及提供有關動物進口的資料,包括進口物種、其來源地及有關動物是否進口用於寵物買賣。
 
(六)政府透過執行《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第139章)和《狂犬病條例》(第421章)及其規例,規管活生動物的進口和買賣,藉以預防人畜共通病和動物疾病的傳入和傳播。根據相關法例,在進口動物前,必須領有由漁護署發出的特別或入口許可證。此外,所有進口香港的《公約》物種,均須附有由出口地的《公約》管理機構發出的證明文件。文件上會註明該動物的來源(例如源自野外或圈養繁殖)並驗證該貿易的合法性及可持續性。再者,動物售賣商牌照亦就相關持牌售賣商可出售的物種(註四)設有限制。漁護署會不時進行巡查以偵測違規行為。
 
註一:持有根據香港法例第139B章附屬法例《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售賣及繁育)規例》簽發的動物售賣商牌照商販進口的非食用動物及禽鳥。
註二:混合種類動物售賣商可售賣多於一種動物。
註三:tradeidds.censtatd.gov.hk/Index/
註四:持牌動物售賣商可出售的動物或禽鳥種類包括貓、狗、毛絲鼠、家兔、白老鼠、小沙鼠、天竺鼠、倉鼠、小白鼠、某些物種的蜥蜴、蛇、水龜及陸龜,以及所有禽鳥(雞、鴨、鵝、鴿和火雞除外)。
 
2020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33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