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防止殘酷對待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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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毛孟靜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今年二月,深井有30隻動物懷疑被人從高處擲下,當中18隻死亡和12隻受傷。律政司在審視警方的調查結果後,以整體證據未能支持合理機會達致定罪為由,於上月決定不對涉案疑犯提出起訴。律政司的決定引起公眾強烈不滿和質疑,亦有市民批評政府漠視公義和動物生命,縱容虐待動物狂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律政司可否交代在上述案件中,基於甚麼理據得出整體證據未能支持合理機會達致定罪的結論,以釋除公眾疑慮;
 
(二)律政司會否重新審視上述案件的整體證據,考慮對有關疑犯提出起訴,以還案中死傷動物公道;
 
(三)鑑於律政司據報表示,如執法機構就上述案件發現新證據並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律政司會作出跟進,執法機構有否就該案件重新展開調查,以期尋找新證據供律政司考慮提出起訴;如有,進度為何,以及預計需時多久;如否,原因為何;
 
(四)鑑於《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中的罪行只可循簡易程序審訊但該條例沒有訂明檢控時限,而《裁判官條例》(第227章)訂明此情況下的檢控時限為六個月,政府會否盡快修訂第169章,訂明較長的檢控時限,讓執法機構有更多時間調查有關殘酷對待動物的案件;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會否考慮修訂法例,把犬隻主人須為犬隻安排植入微型晶片的規定延伸至貓隻及其他常被飼養的動物,以便可追查飼養者的身份,確保他們履行妥善照顧其飼養的動物的謹慎責任?
 
答覆:
 
主席:

  經諮詢律政司及保安局後,我現就問題回覆如下:

(一)至(三)就深井有動物懷疑被人從高處擲下的事件,警方在接獲有關舉報後已隨即展開全面調查,並在完成調查後將調查結果提交律政司。律政司方面,就每宗案件作出是否檢控與否的決定時,檢控人員必須就執法部門所得的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客觀和專業的分析,並按《檢控守則》行事。假若案件沒有合理定罪機會,檢控部門不會提出檢控。
 
  律政司經審視及考慮問題所述案件中的相關證據後,認為現時的整體證據未能支持合理機會達致定罪,故此決定不提出檢控。
 
(四)及(五)政府提議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條例》)(第169章),進一步保障動物福利,包括向動物負有責任的人士施加積極的「謹慎責任」,要求他們妥善照顧動物,加強防止殘酷對待動物的條文以及執法權力以防止和保護動物免受痛苦,包括考慮對嚴重的殘酷對待動物案件引入可公訴罪行,而可公訴罪行沒有起訴期限。政府在去年就上述建議諮詢公眾,今年四月向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報告諮詢的結果。我們明白社會人士對《條例》修訂的關注和期望,我們會全速進行草擬法例的工作,盡快把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
 
  根據《狂犬病規例》(第421A章),超過五個月大的狗隻必須接種疫苗、植入微型晶片及領取牌照。有關法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更有效預防和控制狂犬病的傳播。貓隻傳播狂犬病的風險相對較狗隻低,現階段政府未有計劃將有關規定延伸至貓隻及其他常被飼養的動物。據了解,不少已制定法例向須對動物負上責任的人士施加「謹慎責任」的海外地區,亦沒有施加對貓隻或其他動物植入晶片的規定。這些海外地區一般規定須負有「謹慎責任」的人士不限於動物擁有人,亦包括長期或暫時掌管或看管動物的人。



2020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