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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港台員工的聘任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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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的答覆︰

問題:

  據報,近日一名以公務員試用條款受聘於香港電台(港台)的助理節目主任,於三年試用期屆滿前收到通知,港台管理層決定延長她的試用期120天,並就公眾針對她的投訴重啟調查。有市民認為,上述決定並不尋常,可能與該名員工於去年政府記者會進行採訪時的表現有關,而港台是在政府高層施壓後,以人事安排懲處尋求真相的記者。他們認為該做法損害港台的編採自主和公眾利益,削弱香港作為自由開放社會的形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按常規公務員敘用程序受聘並負責製作節目的港台員工當中,於入職滿三年後分別(i)獲改以長期聘用條款受聘的人數,以及(ii)繼續以試用條款受聘的人數及此安排的原因;
 
(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有否指示或建議港台延長上述員工的試用期,並就針對該員工的投訴重啟調查;及
 
(三)港台原先就針對該名員工的投訴進行的調查於何時完成;港台重啟調查的理據為何,以及至今接獲多少份市民表揚該名員工工作表現的意見?

答覆:

主席:

  就議員剛才的提問,我認為問題的性質涉及個別公務員的聘任,不應該在立法會就個案作公開討論;政府亦一向不會公開評論個別公務員的聘任,包括個別員工的表現或聘用與否的個案詳情,因為有關做法對員工和部門都不合適。與此同時,對於提問引言中所引述、對當局的指控,我在此鄭重聲明並不同意。事實上,公務員的聘用事宜一向按政府部門的既定機制和程序處理,因此,就議員的提問,我只能在不違反上述原則的情況下,作概括性的回應。

  香港電台(港台)作為政府部門,其運作及人力資源管理必須遵守適用於政府部門及政府僱員的所有規則和規例,包括《公務員守則》及相關的人事管理規則和規例,例如有關聘任、終止聘任、品行及紀律、培訓及發展,以及服務條件等。上述各方面的人事管理及規則的執行,都是按機制處理,港台亦不例外。港台新聘員工在試用期或合約期滿後是否獲得續聘,完全由港台作為聘任當局按上述規定處理及決定。我懇請議員在稍後提出跟進問題時,尊重上述必須恪守的原則,我亦會根據這個原則回答議員的問題。

  有關港台聘用人員的數字方面,由二○一七年至今,港台共有202位屬節目主任職系的人員在按新試用條款或新合約條款受聘三年後,獲按新長期聘用條款續聘;同期有一名員工在按新合約條款受聘三年後不獲續聘,另有兩名員工在按新合約條款受聘三年後,未獲按照新長期聘用合約續聘。
 
2020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