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題:原定為香港迪士尼樂園預留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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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尹兆堅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的書面答覆:

問題:
 
  一九九九年,政府與華特迪士尼公司(迪士尼公司)成立一間合營公司:香港國際主題樂園有限公司(主題樂園公司)。政府與主題樂園公司在二○○○年簽訂《認購權契約》,把一幅位於竹篙灣並毗鄰香港迪士尼樂園(樂園)約60公頃的土地(第二期用地)的認購權(認購權)批予主題樂園公司,以購買該幅土地進行樂園的第二期發展計劃,而認購權的有效期的屆滿日期為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在該用地閒置達20年後,政府在今年九月二十三日宣布,考慮到現時的經濟狀況,不會延長認購權的有效期。此外,根據政府與主題樂園公司簽訂的《限制性契約》,第二期用地的用途須符合該契約所列的核准用途,當中不包括住宅及醫療用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認購權契約》訂明,主題公園公司享有認購權自動續期五年的權利,政府作出不延長認購權的決定前,有否徵得迪士尼公司同意主題公園公司不行使自動續期權;若否,政府單方面決定不延長認購權的理據為何,以及有否研究,政府可否單方面修改《限制性契約》的條款;

(二)有否研究或與迪士尼公司商討,對《限制性契約》的條款作寬鬆詮釋,以(i)把住宅用途視為第二期用地的許可用途之一,以及(ii)把禁止作住宅用途的限制條款視為不適用於過渡性房屋;若有,詳情(包括研究/商討的日期、涉及的政策局及結果)為何;

(三)雖然《限制性契約》未有把過渡性房屋及一般住宅列為第二期用地的許可用途,但政府可否在獲得迪士尼公司的同意或其他情況下,將第二期用地用作該等用途;若可,詳情為何;若否,為何該用地可用作醫療用途,即臨時檢疫設施;

(四)政府現時就第二期用地擬定的短期或長期用途及有關的詳情為何;及

(五)有否研究,鑑於認購權已失效,《限制性契約》對第二期用地施加的限制是否仍然有效或適用,以確定政府可否在該用地興建過渡性房屋;若有研究,結果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各部分,經諮詢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運輸及房屋局和相關部門後,我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政府在一九九九年落實於竹篙灣興建香港迪士尼樂園度假區(樂園)時,同意預留一幅毗鄰樂園約60公頃的土地作樂園可能的擴建之用(有關土地),並於二○○○年簽訂《認購權契約》向香港國際主題樂園有限公司(即由政府和華特迪士尼公司為發展和營辦樂園所成立的合營公司)(主題樂園公司)批出認購有關土地的權利(認購權)。根據《認購權契約》,認購權若不獲政府和華特迪士尼公司雙方同意續期,其有效期於今年九月二十四日屆滿。

  考慮到現時的經濟狀況和全球旅遊業不景氣,政府上月宣布,決定不延長認購權的有效期。換言之,主題樂園公司不再擁有有關土地的認購權。政府事前已通知華特迪士尼公司政府作出的決定。

(二)及(五)《認購權契約》及《限制性契約》是兩份不同的契約。《限制性契約》的效力不會因為有關土地認購權不獲續期而受影響。一九九九年簽訂的《限制性契約》就樂園附近範圍(包括有關土地)的未來發展實施了一些發展限制(包括高度及用途限制),以保持樂園和四周的用途和氣氛互相協調。根據《限制性契約》,有關土地的發展須低矮和不能作房屋用途。由於《限制性契約》是一份契約,政府不可以單方面作出修訂,須獲華特迪士尼公司同意。由於過渡性房屋亦屬房屋用途,任何使用有關土地作過渡性房屋的建議,同樣須獲華特迪士尼公司同意修訂《限制性契約》。

(三)及(四)目前有關土地正用作臨時檢疫設施。由於檢疫設施不屬於《限制性契約》下有關土地的核准用途,政府今年較早時候與華特迪士尼公司作出商討,迪士尼方支持政府的防疫抗疫工作,並同意讓政府使用有關土地作臨時檢疫設施。直至九月底政府在竹篙灣(包括有關土地)已完成興建1 500個檢疫單位,而另外2 000個檢疫單位則預計在今年年底完成。由於全球疫情還未受控,政府仍然要做好準備和及時應變,相信使用有關土地作為支援臨時檢疫設施的安排會維持一段時間。

  儘管有關土地無須預留作擴建樂園之用,但其未來發展仍要符合相關分區計劃大綱圖和《限制性契約》所訂定的土地用途及發展要求。根據《大嶼山東北部分區計劃大綱圖》,有關土地現時劃作主題公園、度假酒店及相關用途。政府會以開放態度檢視用地的長遠規劃,如有需要會修訂法定規劃用途,並與華特迪士尼公司商討更改《限制性契約》內的土地用途和建築物高度限制,以善用這片土地。



2020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