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題:警方在示威現場對群眾及記者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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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碧雲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警務人員對待公眾及記者的方式,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據報在本年八月三十一日,一名孕婦被警務人員拉扯、噴射胡椒噴劑及箍頸,導致她倒地及因感不適而送院,有否評估有關警務人員有否違反《警察通例》的使用武力指引(即在有關人士作出實質行動抗拒警務人員的控制,而其行為可能引致他自己或其他人受傷,才使用胡椒噴劑等催淚裝置);如有評估而結果為否,原因為何;去年六月至今,有多少名孕婦在公眾活動現場因警務人員的行動而受傷;

(二)鑑於據報在本年九月六日,當一名偕同兄長擬到附近商場買粉彩的12歲女童疑因受驚而欲跑離社會事件現場時,被一名警務人員撲倒在地並以膝壓方式制服,有否評估:

(i)警務人員對該名女童使用武力,有否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第37(a)條(即「任何兒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有,警方有否訓示有關警務人員;如評估結果為否,原因為何;及

(ii)警務人員以撲倒方式制服沒有作出威脅他人安全行為的嫌疑人(特別是兒童)是否屬過度武力,以及須否在口頭命令無效時才使用這種武力;如有評估而結果為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據報警務人員近日在多場示威活動中截停和搜查多名記者、票控網媒記者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甚至威嚇記者日後不會再對其「那麼溫柔」,有否評估警務人員不時阻礙記者採訪,是否由於他們懼怕其執行職務方式被稱為「第四權」的傳媒監察;警方能否承諾日後配合而不是阻撓記者採訪?

答覆:

主席:

  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10條,警隊有法定責任採取合法措施以維持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護市民生命及財產。警方會根據現場情況作出評估及專業判斷,採取適當行動,以確保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

  現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於本年八月三十一日,大批人士下午起響應網上號召於太子港鐵站外集結。傍晚時分,有大批市民在旺角及太子一帶非法集結及叫囂,更有人走出馬路並以雜物堵塞馬路。在多次警告無效後,警方遂展開執法行動,並在同日晚上約十時,在亞皆老街近西洋菜南街附近拘捕一名涉嫌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的男子。在警方拘捕該名男子時,該名男子及其同行女子曾一度跌倒。在發現該名女子為一名孕婦後,警方已即時向該名女子提供協助,並安排女警陪同該名孕婦前往廣華醫院治理,希望提供一切適切協助以確保當事人得到適當的治療。

  警方當時根據現場實際情況,作出專業判斷及採取適當的行動,以確保現場人士的安全及阻止情況進一步惡化。警方就使用武力方面有嚴謹的指引及守則。警務人員只會在必須及沒有其他方法可完成合法任務的情況下,才會適當地使用最低程度的武力。警務人員在使用武力前,會在情況許可下盡量向對方發出警告,並在可行範圍內,讓對方有機會服從警方命令。當使用武力的目的已達,警方會停止使用該武力。

  警方並無備存問題要求的數字。

(二)(i)及(ii)二○二○年九月六日有網民在社交媒體號召群眾在九龍區進行及參與未經批准的遊行。當日下午有人罔顧法紀在油麻地及旺角一帶非法集結及叫囂,更以雜物堵路,警方於是採取適當行動並進行搜查。過程中,有一名少女突然拔足狂奔,當時該可疑的舉措令到在場警員覺得有需要把她截停,其間使用了最低武力。在得知該名少女只有12歲後,在場警務人員即時安排女警安慰她及照顧其需要。其後警方向現場集結者包括該名少女發出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的定額罰款通知書。

  投訴警察課就有關個案已收到投訴並正進行調查。警方關注有未成年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更擔心未成年人士身處混亂的違法示威現場,會對他們的人身安全構成威脅。警方強烈呼籲,未成年人士應遠離高風險的示威活動。

(三)香港新聞自由受《基本法》保障。傳媒為新聞工作進行採訪,而警隊有法定責任採取措施維持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一直以來,警方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盡量配合傳媒工作。雙方在互相尊重和理解的情況下,各司其職。警方亦在行動中經常提醒傳媒應留意警務人員的指示,與警隊保持適度的距離,保障雙方安全。

  為了促進警隊與傳媒的互相了解與尊重,警務處於二○一五年十二月成立了警察傳媒聯絡隊,其主要職責包括在採訪現場協助傳媒工作、與傳媒溝通及處理與媒體有關的事件。傳媒聯絡隊自二○二○年五月已擴大編制至超過300人,以求在大型公眾活動中都能夠派出傳媒聯絡隊,在公眾活動現場協調傳媒採訪工作。

  自去年反修例事件後,香港各處出現很多涉及暴力的公眾活動,期間有大量穿着黃背心或類似記者裝束的人士出現。警隊經常發現有利用記者身分作掩飾的人混入人群,包括警方曾搜獲假記者證件及發現有自稱是「記者」但不受僱於所述媒體的人,也有人穿戴與記者相似的裝束但自己承認不是記者,以及被查問其記者身分時借故離開,這些魚目混珠的人令警方無法有效執行其法定職責。

  過去更有自稱「記者」的人,因在現場犯法而被起訴。其中,有兩名自稱「記者」的人,因去年七月一日涉嫌參與暴力衝擊立法會,被控「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及「暴動」罪,案件將會在今年十二月十八日在區域法院提訊;另外更有身穿反光衣人士於去年七月十四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涉嫌「搶犯」,最後被控「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罪,案件將會在今年十一月十二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審訊。

  為了讓前線警務人員更容易清楚識別進行正常採訪的記者,從而提供更好的協助,警隊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及前線人員協助傳媒採訪的指引。修訂後,「傳媒代表」的定義更明確及清晰,令前線人員能更有效及快捷地辨識「傳媒代表」,有助警方在不影響警方行動或工作的可行情況下向他們提供特別採訪安排。



2020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