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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數碼平台工作者的僱員權益及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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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陸頌雄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答覆:

問題:

  近年,隨着越來越多人透過數碼平台接收訂單,以從事食物送遞及運輸等按次計酬工作(平台工作者),相關的工傷意外及勞資糾紛個案同時增加。據悉,平台工作者與平台公司的僱傭關係含糊不清,令人關注他們的僱員權益及福利(例如有薪假期、最低工資及工傷意外補償)有否受剝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統計自二○一八年一月以來,每月透過數碼平台接收訂單,以從事食物送遞及運輸的平台工作者的人數,並按他們平均每周工時及平均每月收入列出分項數字;

(二)有否調查平台工作者享有各項僱員權益及福利的情況,以及有關水平是否低於勞工法例的規定;如有調查,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檢討現行法例,以加強保障平台工作者的僱員權益及福利?

答覆:

主席︰

  在考慮平台工作者是否屬於僱員身分時,並非純粹取決於職位或合約名稱,而是視乎所提供服務的實質情況。即使根據雙方訂立的合約或協議,平台工作者被稱為自僱人士,但如果彼此實質上存在僱傭關係,平台公司仍需履行其在有關勞工法例下作為僱主的責任。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相關部門後,現答覆如下:
 
(一)及(二)政府統計處並沒有「從事食物送遞及運輸的平台工作者」的相關統計數字。政府統計處持續進行一系列的抽樣統計調查,以搜集資料編製多項社會和經濟統計數據。例如其中的「綜合住戶統計調查」旨在搜集有關勞動人口、就業、失業及就業不足的資料,涵蓋全港陸上非住院人口(不包括公共機構/社團院舍的住院人士及水上居民),當中包括所有就業人士。但由於樣本統計調查的限制,一般統計調查的結果只能提供較廣闊行業組別或職業組別的統計數字,個別特定工種,例如從事食物送遞及運輸的平台工作者的統計資料則未能提供。

(三)如前言所述,在考慮平台工作者是否屬於僱員的身分時,並非單純取決於其職位或合約名稱,而是視乎所提供服務的實質情況。如果合約雙方實質上存在僱傭關係,平台公司必須負起該等被稱為「自僱人士」的平台工作者的法定僱傭權益的責任,否則可能負上觸犯《僱傭條例》、《僱員補償條例》、《最低工資條例》及其他勞工法例內相關權益條款的刑責。

  勞工處透過積極的執法行動,致力保障合資格僱員的法定權益。勞工督察主動巡查各行業的工作場所,查核僱主有否遵從相關勞工法例的規定,並向僱主和僱員解釋其在僱傭合約和勞工法例下的權益和責任。如發現任何涉嫌違反勞工法例的個案,勞工處會迅速作出跟進調查,並在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向違例的僱主提出檢控。僱員如懷疑法定權益受損,亦可透過勞工處的投訴熱線2815 2200作出舉報,勞工處會依法調查收到的投訴。

  另外,任何人士如在不自願的情況下與僱主訂立了自僱人士合約,並打算提出申索,可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查詢,我們會協助他們根據相關因素釐清他們與訂立合約的另一方的實質合作關係,亦會為涉及假自僱糾紛的人士提供調停服務。倘若雙方經調停後仍未能達成協議,有關個案會應申索人要求被轉介勞資審裁處作出裁決。

  雖然政府目前沒有計劃擴大《僱傭條例》的適用範圍至涵蓋真正自僱人士,政府會繼續按社會的轉變和經濟發展的步伐不時檢視勞工法例。
 
2020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