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政府繼續逐步有序放寬《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下的社交距離措施
*****************************
  因應本港2019冠狀病毒病的疫情發展,政府今日(十月二十七日)會就《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及《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下的指示及指明刊憲,繼續逐步有序放寬社交距離措施。這些措施將由十月三十日零時零分起生效,為期七天,直至十一月五日。
 
  本地疫情在十月初出現反彈跡象,經過政府與社會採取措施同心抗疫,疫情在過去兩周持續放緩,本地確診個案的七天平均數自十月中旬起逐步回落。然而新增確診個案中仍有一定數量分布全港多區的源頭不明本地個案,反映社區中仍存在隱形傳播鏈。同時全球疫情非常嚴峻並持續惡化,輸入個案可能繼續為香港帶來公共衞生風險。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表示:「在新常態下本港社會不能亦不應以本地長期零確診個案為目標。在未有有效療法及疫苗前,病毒會與我們共存一段頗長時間,社區不時出現零星個案及群組感染的情況難以避免。政府會繼續以具針對性的模式,盡量減低病毒在社區傳播的機會,在調整社交距離措施時避免採取一刀切的做法,與有關業界合作加強在有關處所內的感染控制措施,以期盡量讓市民大眾在新常態下維持一定程度的社交及經濟活動。」
 
  考慮到最新的公共衞生風險評估,並在平衡了經濟需要以及社會接受程度後,政府決定繼續逐步有序放寬《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下的社交距離措施。由於現時疫情仍未完全受控,社區傳播鏈和反彈風險仍然存在,政府沒有條件大幅放寬現行社交距離措施,只能有限度針對性地對個別能夠較有效採取預防和控制感染措施的處所放寬限制,並需繼續限制其他未能有效採取預防和控制感染措施的一般群眾聚集。同時考慮到酒吧等處所不佩戴口罩聚集所帶來的感染風險,政府亦決定限制於有關處所內進行涉及不佩戴口罩的活動的範圍,以保障公共衞生。政府會繼續密切監察疫情發展,視乎疫情是否持續受控並穩定維持低水平,以決定實施下一階段放寬社交距離措施。

  由本星期五(十月三十日)起,餐飲業務處所(包括酒吧及酒館)的堂食時間將延長至凌晨一時五十九分(即該等處所可於十月三十日凌晨零時至凌晨一時五十九分期間提供堂食服務),餐飲業務處所(除酒吧或酒館外)內可同坐一桌的人數亦會由四人增加至六人,酒吧或酒館及夜店或夜總會内可同坐一桌的人數則由二人增加至四人。同時,政府決定限制市民在酒吧或酒館及夜店或夜總會內,只可於餐桌而非處所內的其他地方飲食,亦即離開餐桌時不得飲食亦必須佩戴口罩。在採取適當預防及控制感染措施的前提下,餐飲業務處所及夜店或夜總會可進行現場表演及跳舞活動,市民在室內體育處所及公眾溜冰場進行運動時亦可不佩戴口罩。餐飲業務處所(包括酒吧及酒館)、公眾娛樂場所(包括主題公園、表演場地等)、夜店或夜總會及泳池等表列處所的人數上限將提升至通常座位數目/人數上限的75%。政府希望透過上述措施,在相關處所加強感染控制措施,進一步減低進行涉及不佩戴口罩的活動的風險,同時盡量讓更多社交及經濟活動有序地恢復。

  發言人補充:「正如我們多次強調,社交距離措施能否有效防止病毒在社區傳播有賴市民的配合和自律。只有在社會整體同心合作下,政府才能繼續逐步和有序地恢復社交及經濟活動。因此,市民同心抗疫、致力遵守適用於個別處所的規定與限制尤為重要。當疫情再次在社區內爆發時,政府將別無選擇地需要大幅收緊防疫措施,以保障市民大眾的健康。」

  上述於二○二○年十月三十日至十一月五日的七日期間內生效的社交距離措施(第599F章下處所的安排詳見附件一)的詳情如下:
 
(1)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 

(一)每天凌晨二時起至上午四時五十九分,除特定處所(見附件二)外,餐飲業務負責人須停止售賣或供應供在有關業務的處所內進食或飲用的食物或飲品;及如該業務在某處所(或某處所的部分範圍)售賣或供應食物或飲品,供在該處所內進食或飲用,餐飲業務負責人須關閉該處所或該範圍(視乎屬何種情況而定)。受影響處所將可繼續以外賣及外送方式售賣或供應食物及/或飲品。餐飲業務負責人亦須於餐飲處所入口處張貼告示,提醒顧客不應於餐飲處所毗連的地方進食或飲用食物或飲品;

(二)酒吧或酒館及夜店或夜總會内不得有多於四人同坐一桌,其他餐飲業務處所內不得有多於六人同坐一桌;

(三)餐飲業務處所、公眾娛樂場所、夜店或夜總會及泳池的顧客/使用者人數上限為通常座位數目/可容納人數上限的75%;

(四)為進一步減低市民在酒吧或酒館及夜店或夜總會不佩戴口罩時進行的活動所涉及的公共衞生風險,限制只准於餐桌飲食;

(五)容許在餐飲業務處所及夜店或夜總會進行現場表演及跳舞活動,但須嚴格遵守有關感染控制措施,包括表演者必須佩戴口罩、在表演者與顧客/觀眾中間須設有隔板作出有效分隔,而且表演者在表演前後均不得與顧客/觀眾接觸或交談;

(六)容許市民在室內體育處所及公眾溜冰場運動時可不必佩戴口罩;及

(七)繼續維持其他就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的規定及限制,包括繼續暫停開放衞生風險較高的設施,包括蒸汽浴、桑拿設施及波波池等。

  餐飲業務負責人及表列處所管理人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的法定規定者即屬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2)羣組聚集

(八)在二○二○年十月三十日至十一月五日的七日期間內,除獲豁免者外,繼續禁止在公眾地方進行超過四人的羣組聚集。

  任何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根據第599G章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2,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3)佩戴口罩要求

(九)在二○二○年十月三十日至十一月五日的七日期間內,延續強制佩戴口罩的要求,即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身處公共交通工具上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或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即所有公眾地方,除了《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第2條所界定的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的戶外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在《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下,獲授權人員可拒絕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該交通工具或進入該區域,亦可要求該人佩戴口罩及離開該交通工具或該區域。任何人違反有關條文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二級罰款(5,000元)。此外,獲授權公職人員可向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發出罰款通知書,相關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2,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2020年10月2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55分
即日新聞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