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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動議恢復二讀《2019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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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2019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首先我代表律政司感謝《2019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委員會(法案委員會)主席張國鈞議員及其他委員的努力,令《條例草案》審議工作順利完成,並提出寶貴意見。

  正如我在今年一月向立法會動議二讀時指出,《條例草案》旨在就不同範疇的法例提出一些大致上屬於技術性和無爭議的輕微修訂,以更新或進一步完善相關法例。這是政府一直為整理和優化香港法例而持續進行的其中一項工作。

  《條例草案》共有四類建議修訂,分別載於《條例草案》第2至第5部。以下我就各類修訂作出簡介。

《條例草案》第2部

  《條例草案》第2部載有由司法機構提出的建議修訂,是針對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條例》關於上訴法庭組成的修訂建議。司法機構亦在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的會議上徵詢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意見,委員並不反對透過《條例草案》落實有關修訂。

  正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於二○一九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的演辭指出,近年民事案件數量,尤其是與免遣返聲請有關的案件急升,對法院特別是高等法院的工作量,帶來沉重壓力,法案委員會委員在審議《條例草案》過程中,亦對此表示關注。司法機構透過修訂《高等法院條例》,提升法庭處理案件的整體效率,讓司法資源得到最妥善的運用。修訂重點如下:

(一)擴大現時由兩名法官組成的上訴法庭可以裁定的案件類別,增加以下兩類:

(a)針對原訟法庭拒絕批予司法覆核許可的決定,或就批予司法覆核許可施加條件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及

(b)針對由少於三名法官組成的上訴法庭所作出的決定而要求批予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上訴許可申請。

(二)訂明如由兩名法官組成的上訴法庭無法就上訴(或申請)達成一致決定時,除了與訟方可申請將有關案件在由三名法官組成的上訴法庭席前重新爭辯外,上訴法庭亦可主動作出有關命令;及

(三)釐清條文,以反映當原訟法庭的法官以上訴法庭法官的身分審理案件,或上訴法庭的法官以原訟法庭法官的身分審理案件時,該法官除開庭進行聆訊外,亦可以書面方式處理案件。

  雖然建議修訂的成效不能具體地量化,但可以預期,如果有更多案件,包括由免遣反聲請者因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被拒絕而向上訴庭提出的上訴,可以由兩名而非三名的法官組成的上訴法庭審理,法院則能夠更妥善運用司法資源提升效率,讓一眾的法庭使用者更無礙地尋求司法公義。

  司法機構政務處在二○一九年六月十七日至九月六日期間,就有關的修訂建議曾諮詢包括香港律師會及香港大律師公會等持份者,其中香港律師會表示支持有關修訂建議,大律師公會並不反對建議,只是初時曾質疑除有關修訂建議外,是否有其他替代的措施可以減輕司法機構的工作量,以及有關修訂會否對法律程序的高度公平機制有任何影響。

  在二○一九年九月諮詢期間,司法機關與大律師公會進行溝通,針對大律師公會的疑問,司法機構政務處就旨在精簡法庭程序及提升處理案件的效率所提出的修訂建議的理據及需要,作進一步的闡述,並重申有關修訂不會對現行確保法律程序高度公平的機制有任何影響。大律師公會其後亦表示沒有進一步的意見。

《條例草案》第3部及第4部

  《條例草案》第3部及第4部的建議修訂均由律政司提出,作為優化法例條文的持續工作。第3部對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3條作出輕微的技術修訂,並加入經核證文本的定義。第4部則建議輕微修訂若干法例條文中載有「could not with reasonable diligence」及相近字詞的法定免責辯護條文的中文表述,以更清晰述明該免責辯護理由。

《條例草案》第5部

  《條例草案》第5部,載有因應不同目的,對多條法例條文作出的雜項及技術性修訂,令條文更完善。

修正案──《條例草案》第6(4)條

  稍後,我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一項修正案以修正《條例草案》第6(4)條。該修正案已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討論,委員不反對修正案。我現介紹該修正案的背景。

  《條例草案》第6(4)條,建議修訂《高等法院條例》第34B(5)(a)條,以訂明第34B(5)條的重新爭辯安排,除了可由上訴(或申請)的任何一方提出申請外,亦可由上訴法庭主動作出有關命令。《條例草案》第6(4)條訂明有關安排適用於第34B(4)條所訂明的上訴或申請(即由兩名法官組成的上訴法庭聆訊的上訴或申請)。由於上述重新爭辯安排,亦理應適用於依據第34B(3)條妥為組成的上訴法庭聆訊的上訴或申請(即當法庭的一名或以上的成員不能繼續聆訊,而由餘下不少於三名法官組成的上訴法庭繼續聆訊的上訴或申請),我將動議修正《條例草案》第6(4)條,確保《高等法院條例》第34B(5)條所指的重新爭辯安排,適用於依據第34B(3)條或第34B(4)條妥為組成的上訴法庭聆訊的上訴或申請。

結語

  主席,我謹此陳辭,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二讀《2019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以及我稍後動議的修正案。

  多謝主席。
 
2020年10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1時03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