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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12名潛逃疑犯在內地涉嫌非法越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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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年八月二十三日,12名港人在西貢布袋澳碼頭登上一艘快艇離境,其後被內地海警人員截獲。他們現時因涉嫌偷越邊境而被羈押在深圳市公安局鹽田分局看守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政府在九月二十六日表示,根據八月二十三日(i)海事處航行監察系統和(ii)水警數碼雷達保安系統的紀錄,上述人士乘坐的快艇,於當日早上約七時許由布袋澳碼頭開出,至早上約七時三十分離開香港水域並進入內地水域,及至早上八時許由水警的系統最後偵測到該快艇在距離香港水域界線外約10.9海里向東南方向航行,而內地當局表示於當日早上九時許查獲一艘涉嫌非法越境快艇,有關八月二十三日早上七時正至早上九時十五分這時段內:
 
(a)該兩個系統每隔五分鐘分別錄得該快艇在海上的坐標位置(按下表列出),並夾附有坐標格線的海圖以顯示該快艇航行路線,
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早上七時至早上九時十五分
錄得快艇的坐標
(i) (ii)
早上七時    
早上七時五分    
……    
早上九時十五分    
(b)該兩個系統分別於何時最後偵測到該快艇的位置,以及當時分別偵測到快艇的坐標位置、時速及與香港水域界線的距離,
(c)布袋澳碼頭與香港水域界線的最近距離,
(d)坐標位置21°54'00''N,114°53'00''E是否位於公海水域,以及
(e)在該時段內,海事處及水警的船隻有否在相關水域附近巡邏及偵測到該快艇;
 
(二)鑑於據悉在八月二十三日早上,政府飛行服務隊曾派出飛機在涉事水域上空執行任務,該任務的開始及結束時間為何、涉及多少架及哪些類型的飛機、當時是否有警務人員在飛機上,以及政府飛行服務隊當日行動所得資料是否已交給香港警方;
 
(三)是否知悉,(i)該12名港人獲內地當局提供的律師名單上有多少名律師及包括哪些類別的律師、(ii)提供該名單的內地機關名稱、(iii)該等人士獲提供名單的日期、(iv)該等人士於何時完成各自揀選兩名律師的程序,以及(v)該等人士的家屬是否已獲告知有關律師的姓名及聯繫方法;如未獲告知,政府會如何協助家屬獲取相關資料;
 
(四)是否知悉,(i)該等人士是否獲告知其家屬已在他們被拘留期間委聘內地律師及嘗試約見他們,及(ii)該等人士當中的未成年人如何按內地法例委聘內地律師,以及如何可獲政府及內地當局保障其基本權利;
 
(五)鑑於據悉部分家屬透過入境事務處的協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組,去信請求內地當局通知該等被捕者,其家屬已為其委聘內地律師,是否知悉內地當局是否已作出相關的通知;如已通知,通知日期為何,以及內地當局有否回覆該等家屬的信件;如有回覆,回覆日期為何;如沒有回覆,原因為何;及
 
(六)是否知悉,過去三年,有多少名在內地服刑的港人申請保外就醫和回港;申請獲批的人數和其中未成年人的人數?
 
答覆:
 
主席:
 
  特區政府在處理這宗12名潛逃疑犯因在內地涉嫌非法越境而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案件時,按以下原則:
 
(一)每個人不論身處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都要尊重當地法律,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包括法律責任;

(二)每個司法管轄區按其法律處理違法行為,是公認的根本法律原則;以及

(三)任何港人在境外涉嫌違法被捕而求助,特區政府都會按實際情況,在尊重當地司法制度的原則下,為他們提供合法可行的協助。
 
  問題中提及的12名潛逃疑犯是香港通緝犯,在香港涉嫌干犯多宗嚴重罪行。他們並沒有留在香港面對法律責任,反而選擇登上同一艘快艇潛逃離開香港,逃避法律責任。
 
  這12名潛逃疑犯在香港涉嫌與七宗嚴重案件有關。當中10人分別因涉嫌製造或管有爆炸品、縱火、串謀傷人、暴動、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等嚴重罪行被警方起訴,獲法庭保釋候審,不准離開香港。另外一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及其他刑事罪行(包括無牌管有彈藥罪)等,被警方拘捕後獲准保釋,但要交出旅遊證件,不准離境,須向警方報到。另一人因涉嫌製造或藏有爆炸品被警方通緝。這12名潛逃疑犯以不合法的方法潛離香港,在內地水域因涉嫌干犯偷越國(邊)境罪被內地執法部門依法拘捕。
 
  香港警方於八月二十八日循相互通報機制接獲內地執法部門通報,12名香港居民(11男一女)涉嫌非法入境內地(偷越國(邊)境罪),被內地執法機關拘留。在九月三十日,香港警方循相互通報機制,接獲內地執法部門的進一步通報,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批准逮捕其中二人,另以涉嫌偷越邊境罪批准逮捕其餘十人。
 
  該12名潛逃疑犯是因干犯內地法律被內地執法部門依法拘捕。特區政府不會干預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執法。無人可以凌駕法律,任何人都要為其違法行為負責。當內地依法處理這12名潛逃疑犯在內地所干犯的罪行後,特區政府會要求將他們送返香港以處理他們在香港所涉嫌干犯的罪行。
 
  經諮詢相關部門後,現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一如政府於九月二十六日發布的新聞稿所述,根據有關資料,涉及上述12名香港潛逃疑犯的一艘快艇於八月二十三日上午約七時許由布袋澳開出(布袋澳碼頭距離香港水域界線東南面約12海里),並在同日上午約七時半於香港東南面水域離開香港水域界線,進入內地水域。該艘快艇及後超出海事處航行監察系統及水警數碼雷達保安系統記錄的有效偵測範圍,而水警數碼雷達保安系統最後偵測到該快艇的時間為同日上午八時許,當時快艇離開香港水域界線約10.9海里,正向東南方向航行。
 
  廣東海警局八月二十六日公告提及於八月二十三日九時許在其管轄海域內(21°54'00''N,114°53'00''E)查獲一艘涉嫌非法越境快艇。上述位置在香港水域界限以外東南方約26海里。
 
  海事處的航行監察系統是為到訪香港的大型遠洋船及內河船隻提供海上交通信息服務及交通組織服務,目的是提升本港水域的海上交通安全、提升港口運作效率,以及預防海上交通事故。航行監察系統的記錄一般不會向外公布。有關警方的巡查記錄和水警數碼雷達保安系統記錄,涉及行動部署及細節,不會公開。
 
(二)根據《政府飛行服務隊條例》(第322章),飛行服務隊的法定職能包括進行搜索、救火及支援執法部門執行其執法職責等。為了履行這法定職能,飛行服務隊24小時運作,每天任何時間都按任務飛行,擔當正常的日常工作。按一貫做法,飛行服務涉及的飛機調配、航行細節等,不會公開,免被犯罪分子掌握對其有利的資料,影響部門行動的有效性。
 
(三)至(五)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協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組」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粵經濟貿易辦事處(駐粵辦)自八月二十八日起陸續接獲潛逃疑犯家屬的求助,並跟進事件。入境處及駐粵辦向潛逃疑犯家屬提供的協助包括解釋相關的內地法律和法規,介紹家屬有關由駐粵辦委託的一所香港機構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此外,入境處亦按家屬意願透過駐粵辦向內地機關轉交不同內容的書面請求,如藥物訴求、索取資料、家書及取保候審申請書等。
 
  在委聘律師方面,我們了解,該12名潛逃疑犯各自委任了兩名律師。潛逃疑犯的家屬如有新的求助要求,可繼續與入境處聯絡及進行會面,入境處亦會繼續按機制協助家屬將提出的書面訴求轉交內地機關。入境處及駐粵辦在收到內地機關的回覆後,亦會按機制向潛逃疑犯家屬轉達。
 
(六)問題中提及有關在內地服刑的港人申請保外就醫等事,這不屬於特區管轄的事情,我們沒有資料。
 
2020年10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2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