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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談陳同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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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後會見傳媒的答問全文:
 
保安局局長:首先非常多謝各位記者要由立法會移師來政府總部。剛才在立法會,反對派議員因為做「政治騷」,干擾我見記者,亦干擾我履行職務,我是譴責他們的。
 
  我今日希望和大家說說陳同佳自首的案件。昨天,潘媽媽來到政府總部,交了一封信給保安局,保安局昨晚亦作出了一些回應。但我在這裏想強調幾點,第一,我非常了解潘媽媽及她的家人在這件事的沉痛心情,我和特區政府由這件事發生後到現在,都非常希望陳同佳可以盡快去接受法律制裁,還死者和家屬一個公道。
 
  有幾點我想在這裏說清楚。第一,雖然陳同佳是在警方保護之下,但如果陳同佳出外辦證,警方完全不會阻礙他,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有關口供證據交給台方,現在我們沒法律容許我們去跟台方進行司法協助,這亦是我們去年想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原因)。這兩條條例不適用於台灣這個限制,我們想修改,導致我們可以有法律權力去將陳同佳移送或提交證據給台灣當局。但因為修例不成功,所以這兩條法例都不適用於台灣。
 
  希望大家清楚知道,去接收一個通緝犯和是否需要同時提供證據,以及是否需要有司法協助之下才可以做到?很清晰是不需要的。所以在沒有司法協助的情況下,一個司法管轄區接收一個通緝犯,是發生過的,不是新鮮的事。將司法協助變成陳同佳自首的前提,是製造障礙,是無理取鬧。例如在幾年前的荃灣石棺案裏,我們亦是經過警務合作,台方將涉案人士遞解出境,而香港警方接收了他們,當時是沒有司法協助的。我們亦沒有前設,台方要有甚麼證據交給我們,我們才會接收香港的通緝犯。第二,我們經常都知道,亦見過內地將我們的通緝犯交回給香港處理,我們與內地沒有司法協助協議,我們亦不會設下前提,當我們接收這些通緝犯,是需要有額外證據由內地提供,又或者一定要在司法協助的情況下,才接收香港的通緝犯。而事實上,我們和外國亦試過接收一個通緝犯,而和這個國家沒任何移交逃犯或司法互助協議,這是一個中東國家,而案件發生在二○一七年,涉及一件商業罪案,警方的通緝犯在中東這個國家被捕,最後他願意回香港投案,當時警方亦沒有要求這個國家提交任何證據或設立任何條件,當這個通緝犯來到香港機場的時候,警方就拘捕了他。所以,接收一個通緝犯是理所當然的事,去作多方面的設限、前提,是無理取鬧,是有政治考慮。
  
  我再強調,香港沒有限制陳同佳出境,只是台灣不准陳同佳入境,只是台灣不准一個自己送上門的通緝犯在台灣投案。如果台灣當局不批准陳同佳入境,很難有航空公司可以讓陳同佳上機,這個我相信是常識。所以現在只是欠(台方)批准,關上門的是台灣,這道門的鑰匙在台方手上,啟動的是台灣,我們要對焦,現在解決這件事情的下一步在台方。而陳同佳委託的律師,我亦看到報道,他已經向台灣所指的單一窗口多次聯繫,但似乎都未有答案,台方似乎是連這個窗口都打不開。所以我希望台灣當局可以改變它這個「你急,我不急」的態度,試想如果受害人是一個台灣居民,我想它會千方百計要跟我拿人,所以我希望它不要作任何政治考量,務實地讓一個它通緝的人,去台灣自首。而兩地的警務合作,在台方批准陳同佳入境後就可以啟動,現在整件事情只欠台方批准,這個「東風」就在台方發出批准的手上,所以我希望台方可以務實去盡快批出陳同佳赴台的批准。
 
記者:局長,想問剛才發言時有提到現在香港的法律不容許港府和台灣有司法互助協議,那為甚麼港府沒有主動和台方那邊談?是否因為政治問題,怕談了就變相承認台灣是一個國家?是否一個政治問題?還有為何警務合作要在台灣批准陳同佳入境後才啟動,不可以在之前已有一些事先的準備?還有最後想問,為何陳同佳到現在這刻,政府都說他是自由人,但仍然要受到警方保護,這會否讓外界覺得政府一直都用公帑保護一個自由人,會否惹來外界一些質疑?
 
保安局局長:香港去主管或規限我們可否和一個地區進行司法協助或法律協助,是我們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這條條例不適用於台灣,即是說無法律容許我這樣做,所以根本在現有的情況,是沒有這樣的可能性。而我們去年修例的時候,清楚講出我們修例如果不成功,就會是現在的情況,社會自己作出了選擇,所以我在這方面是不可以違反香港法律,去跟台方作出任何有關司法協助的事情,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陳同佳是刑滿出獄,他是重獲自由,我不可以代他作任何決定,或代他作任何安排。正如閣下,我不可能有任何權力代你作出任何決定或安排,這個我相信大家都知道。
 
  至於陳同佳受到警方保護,這是按照警方的風險評估而作出,當然警方不時都會檢討有關風險。警方作出風險評估檢討之後,由他們再作決定。但我必須強調,我們保護的是他的人生安全,陳同佳有他的選擇權去做他自己的事,警方只會按着他的要求作出部署,不會阻礙他自己想做的事,所以如果他想去辦某些事情,他絕對可以去做。
 
記者:警務合作為何要台方批准了才做?是否政治判斷?
 
保安局局長:剛剛我說,陳同佳去台灣的想法是由他決定,我不可以現在幫他決定。所以如果他被(台方)批准而有大約(出發)的日期,我們就可以談用甚麼方法可以協助他成行。但他成不成行,我不可以代他說,所以根本沒有事情可以在現階段跟它(台方)談,就是這麼簡單。所以我們對焦清楚,就是台灣似乎打不開窗口,台灣似乎不肯開大門,這是靠台灣才可以打開這個窗口和開這個大門,鑰匙不在我這裏,窗口不在我這裏,我正在等待它做應有的事。我相信一個通緝犯投案自首,全世界任何一個正常的司法管轄區都會想盡辦法讓他投案,所以這是難以想像,完全不合理的做法。
 
記者:局長,你剛剛提到不可為陳同佳作決定,但其實陳同佳到這一刻已講明他會去自首,他已表明有自首的意願。既然如此,為何香港政府不做多一步,去提出警務合作,互相雙方有合作,然後加快整件事情?加上你亦提到一向接受一些逃犯,其實有一些國家都不會有任何前提。去到這步,事件已經擾攘了那麼久,局方會否考慮基於公義這點,去主動做警務合作以解決這件事,回應潘媽媽一直以來的訴求?
 
保安局局長:希望大家理解,台方在這事情是沒有受到限制,香港在這件事情是受到法律的規限,這一點清晰告訴我們,主動方在台方。剛才我重複解釋給大家聽,香港法律甚麼是容許,甚麼是不容許。多謝各位。
 
(請同時參閱答問全文的英文部分。)
 
2020年10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