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十二名潛逃疑犯在內地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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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鄺俊宇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答覆:
 
問題:
 
  本年八月二十三日,有十二名港人在西貢布袋澳碼頭登上一艘快艇離境,其後在內地水域被內地海警人員截獲。他們現時因涉嫌偷越邊境而被拘留在深圳市公安局鹽田分局看守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該批港人從內地當局提供的律師名單中揀選其代表律師前,是否已得悉(i)其家屬已為他們委聘內地律師,以及(ii)他們是否有權委聘不在官方名單上的內地律師;會否向受委聘律師轉達有關家屬的要求,向內地當局申請給予該批港人中未成年人及長期病患者取保候審;
 
(二)鑑於有報道指稱,政府飛行服務隊在該批港人乘快艇出境當日,曾派出定翼機在布袋澳上空監視該快艇,保安局及警方是否在快艇被內地海警人員截獲前已得悉該批港人的離境計劃;及
 
(三)有否研究,該批港人不獲准接觸其家屬及其家屬代其委聘的內地律師的情況,會否令香港市民覺得該批港人的人權未獲保障,以及覺得內地執法司法黑箱作業、與國家領導人所提「執法司法越公開,就越有權威和公信力」的說法背道而馳;若有研究而結果為會,會否與內地當局商討,確保該批港人的人權獲保障和他們獲公平審訊?
 
答覆:
 
主席: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區政府)在處理這宗十二名潛逃疑犯因在內地涉嫌非法越境而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案件時,按以下三個原則:
 
(一)每個人不論身處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都要尊重當地法律,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包括法律責任;
(二)每個司法管轄區按其法律處理違法行為,是公認的根本法律原則;以及
(三)任何港人在境外涉嫌違法被捕而求助,特區政府都會按實際情況,在尊重當地司法制度的原則下,為他們提供合法可行的協助。
 
  就提問提及的十二名潛逃疑犯,他們在香港涉嫌干犯不同的嚴重罪行,與七宗案件有關。當中十人分別因涉嫌製造或管有爆炸品、縱火、串謀傷人、暴動、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等嚴重罪行被警方起訴,獲法庭保釋候審,但不准離開香港。另外一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及其他刑事罪行(包括無牌管有彈藥罪)等,被警方拘捕後獲准保釋,但要交出旅遊證件,不准離境,需向警方報到。另一人因涉嫌製造或藏有爆炸品被警方通緝。這十二名潛逃疑犯以不合法途徑離開香港,在內地水域被內地執法部門依法拘捕。
 
  香港警方於八月二十八日循相互通報機制接獲內地執法部門通報,於八月二十三日,十二名香港居民,包括十一男一女,涉嫌干犯非法入境内地的法例,即偷越邊境罪,被內地執法機關拘留。香港警方於九月三十日循相互通報機制,接獲內地執法部門的進一步通報,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批准逮捕其中兩人,另以涉嫌偷越邊境罪批准逮捕其餘十人。內地公安機關現正按其法律制度處理案件,特區政府尊重亦不會干預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執法工作。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和香港特區政府駐粵經濟貿易辦事處(駐粵辦)自接獲潛逃疑犯家屬求助後跟進了事件及提供協助,包括向家屬提供有關內地法律法規的資訊,應個別家屬的要求,即時處理所需的登記事項證明書申請以供其用作關係證明,並按家屬意願向內地機關轉交書面訴求。至十月十九日,家屬向入境處共提交二十九次包括藥物需要和取保候審等不同內容的書面訴求,入境處亦按機制透過駐粵辦向內地機關轉達。駐粵辦向內地有關當局了解十二名潛逃疑犯的身體狀況,並知悉如有需要,當局會提供適當的醫療診斷。內地當局亦公布會依法保障被捕人的各項合法權益。入境處與駐粵辦會和潛逃疑犯的家屬繼續聯絡,他們亦進行了多次聯繫和會面,除了解最新情況外,亦根據他們的意願提供可行的協助。
 
  在律師事宜方面,我們了解,潛逃疑犯已各自委任了兩名律師。至於有家屬希望得知潛逃疑犯委聘的律師資料,特區政府已經按機制將要求轉交內地當局,內地當局表示會依法處理。家屬如有新求助要求,可繼續與入境處聯絡或進行會面,入境處會繼續按現有機制協助潛逃疑犯家屬將提出的書面訴求轉交內地機關。
 
  根據《政府飛行服務隊條例》(第322章),飛行服務隊的法定職能包括進行搜索、救火及支援執法部門執行其執法職責等。為了履行這法定職能,飛行服務隊二十四小時運作,每天任何時間都按任務飛行,擔當正常的日常工作。按一貫做法,飛行服務隊涉及的每天飛機調配、航行細節等,不會公開,以免犯罪分子可掌握對其有利的資料,影響部門行動的成效。
 
  我必須指出棄保潛逃的嚴重性,社會不可姑息正在等待法庭審訊的疑犯「走路」去逃避法律責任,違反法庭限制出境命令的惡行。該十二名潛逃疑犯是香港通緝犯,在香港涉嫌干犯不同的嚴重罪行,有些案件已排期在區域法院聆訊,法庭訂明,被告人不准離開香港。他們應該留在香港面對法律責任,卻棄保潛逃潛離香港,逃避法庭審訊。這十二名潛逃疑犯登上同一艘快艇潛離香港,在內地水域因涉嫌干犯偷越邊境罪被內地執法部門依法拘捕。香港警方已多次重申,該十二名潛逃疑犯是被內地執法部門依法拘捕,行動與香港警方無關。保安局更不會參與警隊的行動工作。
 
  正如我剛才提到有關處理這案件的第一項原則,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包括法律責任。對於有人建議特區政府向內地提出要求,把十二名潛逃疑犯不需在內地完成法律程序,即時交回香港,特區政府絕不會這樣做,這會是鼓勵更多人棄保潛逃、姑息罪犯刻意逃避法律責任,助長潛逃歪風,極不恰當。
 
  香港警方已就組織及策劃潛逃的罪行展開調查,並於十月十日拘捕四男五女,涉嫌協助罪犯。警方相信這九名被捕人曾協助該十二名潛逃疑犯「走路」,逃避法庭審訊,及妨礙警方拘捕其他人。警方正積極全面調查,包括追究幕後主腦或金主等,不排除會拘捕更多人。
 
  不同的司法管轄區有不同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包括所屬的法系、法律條文、規限和程序。不同的制度存有差異,這是很正常的,亦必須受到尊重。內地執法機關按內地法律法規和司法制度處理案件,特區政府不會干預,並予以尊重,正如我們希望我們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受到尊重一樣。
 
  特區政府會繼續了解和跟進這十二名潛逃疑犯在內地的案件和情況,會按上述所述的原則,待這十二名潛逃疑犯在內地的法律程序完成及送返香港後,依法追究他們在香港所涉嫌干犯的嚴重罪行。
 
  多謝主席。
 



2020年10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