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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利用社交媒體誤導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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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銓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財經界人士指出,近年不法分子利用社交媒體發布失實投資資訊以期誤導投資者的行為越見猖獗,包括以匿名或假冒投資界名人的方式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投資建議及內幕消息。此外,有部分經常在社交媒體發布投資建議的網紅被質疑欠缺相關專業資格及知識、吹噓自己的投資表現,以及未有適時披露利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有何法例規管利用社交媒體發布投資資訊的行為;利用社交媒體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投資資訊或假冒他人發布該等資訊的人士須負上的法律責任為何;

(二)過去三年,每年當局接獲多少宗涉及第(一)項所指行為的投訴,以及採取的跟進行動為何;分別有多少人被檢控和定罪;

(三)會否檢討相關法例,以加強打擊利用社交媒體發布失實投資資訊以期誤導投資者的行為;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會否加強公眾教育,提醒投資者切勿輕信社交媒體上的投資資訊,以免墮入投資騙局?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各部分,經諮詢警方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後,我回覆如下:

(一)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條例》)具有法定權力,針對不同市場失當行為及非法傳播投資信息採取執法行動。

  就不法分子利用社交媒體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訊方面,任何人發出關於投資的廣告、邀請或文件,以此誘使他人投資證券或集體投資計劃,必須根據《條例》第103條獲證監會授權或豁免,否則即屬犯罪。該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500,000元及監禁三年;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港幣20,000元。此外,若任何人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顯示自己經營受《條例》規管的業務,則構成《條例》第114條所列明的罪行。違反該項的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5,000,000元及監禁七年。

  而根據《條例》第277及298條,如任何人披露或散發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而有關資料相當可能會誘使他人在香港購買或售賣某股份,則可能發生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的行為。在《條例》第107條下,任何人為誘使他人投資證券或集體投資計劃,作出任何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亦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港幣1,000,000元及監禁七年。

  除《證券及期貨條例》外,在社交媒體發布虛假訊息的行為的人可能會觸犯欺詐罪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即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及17條,一經定罪,分別可處監禁14年及10年;或普通法中的串謀欺詐罪,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可處監禁14年。

(二)證監會在過去三年(二○一七年八月至二○二○年七月期間)共接獲約1 400宗相關投訴。證監會會適當跟進所有投訴,在檢視和確定投訴內容屬於證監會的監管範疇後展開調查,並將其他個別個案作適當轉介。證監會暫時尚未有檢控個案。

  警方在同期共接獲785宗投資相關騙案投訴。為打擊相關罪行,警方採取多個執法行動,包括展開財富調查,拘捕超過500人。政府並未有備存問題要求提供的其他分類數字。

(三)及(四)正如上文對第一部分的回應所述,根據現行法例,證監會具有法定權力,打擊利用社交媒體平台作出的市場不當行為。證監會會監察有關情況,並與其他監管機構保持緊密溝通。

  與此同時,證監會及投資者及理財教育委員會(投委會)已加強公眾宣傳教育,透過網頁和社交媒體提醒市民注意透過社交媒體進行的股票投資騙局。

  例如,證監會已於二○二○年九月開設官方Facebook,並於九月二十四日透過Facebook網頁提醒公眾注意,愈來愈多騙徒利用社交媒體平台詐騙投資者。證監會在同日亦刊發了《執法通訊》的特別版,講述了這些網上投資騙局的運作方式,以及避免墮入圈套的方法。具體而言,騙徒會在社交媒體與目標對象結交,訛稱有專家股票貼士、內幕消息,哄騙有關對象在高位接貨,或冒充一些公眾人物(例如財經界專家或意見領袖),開立投資群組,提供所謂的獨家貼士、內幕消息,以「唱高散貨」手法獲利。

  此外,投委會亦已在其網站上提供了有關社交媒體騙局運作及如何識別網上騙局的實用指引,提醒公眾不要輕信網上專家意見或網上資訊做投資,必須進一步核證聲稱是持牌人士的身分,以及多留意警示跡象。

  警方亦會繼續密切監察有關網上投資騙局的罪案趨勢,並透過「反詐騙協調中心」、警隊Facebook、Instagram、Twitter、新聞發布會、防騙講座、電視及電台節目、社區宣傳活動等不同渠道,把最新騙案手法資訊發放給市民。
 
2020年10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