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下最新法例修訂、指示及指明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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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表示:「雖然本地確診個案的七天平均數自上周初的高位逐步回落,但過去一周的新增確診個案中仍出現源頭不明的情況,反映社區中仍存在隱形傳播鏈。同時,全球疫情非常嚴峻,亦可能為香港帶來公共衞生風險。」
「然而,正如我們早前多次指出,在新常態下我們不能亦不應以本地長期零確診個案為目標。儘管大家都不希望出現任何本地個案,但在未有有效療法及疫苗前,病毒會與我們共存一段頗長時間,而社區不時出現零星個案及群組感染的情況亦難以避免。就此,我們會繼續以具針對性的模式盡量減低病毒進入社區以及在社區內傳播的機會,並在調整社交距離措施時避免採取一刀切的做法,及與有關業界合作加強在有關處所內的感染控制措施,以期盡量讓市民大眾在新常態下維持一定程度的社交及經濟活動。」
考慮到最新的公共衞生風險評估,並在平衡了經濟需要以及社會接受程度後,政府修訂《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以擴闊現行豁免羣組聚集的範圍涵蓋本地遊旅行團,並放寬適用於婚禮以及按照條例或規管性質文書舉行的會議的人數限制。有關修訂將於十月二十三日生效。至於其他社交距離措施,除輕微調整外,政府會大致上維持現行措施,為期七天,即由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至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發言人補充:「正如我們多次強調,社交距離措施能否有效防止病毒在社區傳播有賴市民的配合和自律。只有在社會整體同心合作下,政府才能繼續逐步和有序地恢復社交及經濟活動。因此,市民同心抗疫、致力遵守適用於個別處所的規定與限制尤為重要。當疫情再次在社區內爆發時,政府將別無選擇地需要大幅收緊防疫措施,以保障市民大眾的健康。」
上述於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的社交距離措施詳情如下:
(1)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
(一)在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九日的七日期間內,大致上繼續維持就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的規定及限制(詳見附件一),包括繼續禁止進行衞生風險較高的活動或暫停開放衞生風險較高的設施,包括跳舞活動、蒸汽浴、桑拿設施及波波池等。另外,為讓市民大眾有更多機會運動,以保障身心健康,讓大眾有強健的體魄繼續應對疫情,最新指示容許市民在泳池進行隊際運動,人數上限按該隊際運動項目可以多於四人。
餐飲業務負責人及表列處所管理人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的法定規定者即屬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2)羣組聚集
(二)考慮到市民希望恢復社交活動,並讓在疫情下受到嚴重打擊的旅遊業推展本地業務,政府修訂第599G章,擴闊豁免羣組聚集的範圍(見附件三)以容許持牌旅行社舉辦涉及不多於30人的本地遊旅行團,而旅行代理商須先就每個旅行團向香港旅遊業議會登記,並承諾嚴格執行一系列防疫措施,包括要求參加者於用餐時間以外全程佩戴囗罩、交通工具人數上限為座位的50%等;
(三)在不得供應食物或飲品的情況下,將婚禮的人數限制由20增加至50;
(四)在不得供應食物或飲品的情況下,就按照任何條例或規管該團體的運作或事務的其他規管性質文書所舉行的會議(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東會議),將會議上每個房間或區隔範圍可容納的人數由20增加至50;
(五)在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九日的七日期間內,除獲豁免者外,繼續禁止在公眾地方進行超過四人的羣組聚集。
任何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根據第599G章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2,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3)佩戴口罩要求
(六)在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九日的七日期間內,延續強制佩戴口罩的要求,即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身處公共交通工具上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或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即所有公眾地方,除了《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第2條所界定的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的戶外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在《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下,獲授權人員可拒絕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該交通工具或進入該區域,亦可要求該人佩戴口罩及離開該交通工具或該區域。任何人違反有關條文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二級罰款(5,000元)。此外,獲授權公職人員可向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發出罰款通知書,相關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2,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完
2020年10月2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5時30分
香港時間15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