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保險事務上訴審裁處命令規則》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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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月十六日)在憲報刊登《登記保險事務上訴審裁處命令規則》(《規則》),就關於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 (《條例》) 第109條在原訟法庭登記保險事務上訴審裁處(審裁處)命令的事宜作出規定。
 
  審裁處在二○一七年七月根據《條例》第97條設立,司法管轄權涵蓋覆核保險業監管局作出的指明決定,以及聆聽和裁定在覆核中或在與覆核相關的情況下產生的問題或爭議點。《條例》第109條的其中一款訂明,原訟法庭可在接獲審裁處發出的書面通知後,登記審裁處的命令。《規則》訂明發出有關通知的格式及方式。
 
  政府發言人表示:「《規則》生效後,如上述般登記的命令,須視為原訟法庭在其司法管轄權範圍內作出的命令。」
 
  《規則》將於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以期於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生效。



2020年10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