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覆核審裁處裁定及命令規則》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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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月十六日)在憲報刊登《登記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覆核審裁處裁定及命令規則》(《規則》),以就關於根據《財務匯報局條例》(《條例》)第37ZB條在原訟法庭登記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覆核審裁處(審裁處)裁定或命令的事宜作出規定。
 
  審裁處在二○一九年十月一日根據《條例》第3C部成立,具有司法管轄權覆核(一)香港會計師公會就本地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註冊決定;(二)財務匯報局就境外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的認可決定;及(三)財務匯報局施加紀律處分的決定,並就覆核作出裁定。

  《條例》第37ZB條訂明原訟法庭可在接獲書面通知後,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訂立的方式登記審裁處的裁定或命令。《規則》旨在訂明提出審裁處的登記通知方式。
 
  政府發言人表示:「《規則》生效後,審裁處的裁定或命令一經登記,將被視為原訟法庭的裁定或命令予以執行。」
 
  自新核數師規管制度在二○一九年十月一日生效,財務匯報局在加強規管審計業界並提升香港上市實體的財務匯報質素方面,擔當更重要的角色。財務匯報局已成為全面而獨立的上市實體核數師監察機構,負責就有關核數師進行查察、調查和紀律處分。
 
  《規則》將於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然後於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生效。



2020年10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