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因違反《僱傭條例》被判罰款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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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僱主因違反《僱傭條例》有關支付工資的規定,以及未有履行勞資審裁處(勞審處)的判令,被勞工處檢控。被告今日(十月十二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罰款合共五萬元。法院並命令該僱主須經法庭向僱員支付尚欠的款項,合共八千八百元。

  上述僱主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涉及款額共八千八百元。此外,上述僱主亦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勞審處裁斷款項到期後十四天內,根據判令支付款項予該名僱員。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發放工資給僱員,以及按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裁斷款項予僱員。」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2020年10月12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