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廢塑膠進出口管制明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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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今日(十月十二日)提醒回收業界,因應《巴塞爾公約》的新修訂,環保署將於二○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加強本港廢塑膠進出口管制。業界人士應盡早籌劃和逐步熟習新的管制安排,以符合「受管制廢塑膠」相關要求。
 
  環保署今年年初舉辦了兩場簡報會,向業界解釋《巴塞爾公約》為規管廢塑膠越境轉移的新修訂內容,及香港《廢物處置條例》的相應進出口管制安排。概括而言,由二○二一年一月一日起,除《巴塞爾公約》列明的各類以單一物質組成及未受污染、並將以環境無害化方式進行循環再造的廢塑膠外,其餘廢塑膠均屬於「受管制廢塑膠」類别。任何人士在越境轉移「受管制廢塑膠」前,必須先取得相關出口國、進口國及各過境國的許可證或書面同意方可進行,而《巴塞爾公約》締約國和非締約國之間,亦不得進出口「受管制廢塑膠」。

  環保署發言人表示, 二○二一年一月一日起,任何人士在香港進口、出口或過境轉運「受管制廢塑膠」前,必須事先按《廢物處置條例》向環保署申領相關的進出口許可證,或獲簽發同意書。至於「非受管制廢塑膠」,則只須向環保署提交申報表及相關文件備案,以證明擬進行越境轉移的裝運不屬於上述「受管制廢塑膠」的類別及要求。
 
  上述安排有助提升廢塑膠進出口或轉口流程的管制和效率,有助避免廢塑膠在本港滯留、非法棄置或造成污染的情況,亦可減低業界人士因違反進口地或過境地的法例(包括香港法例)而遭退運或可能被檢控的風險。
 
  環保署會繼續與香港海關根據情報、進出口許可證或同意書,以及進出口商申報的資料,按風險評估及執法優次抽查進口、轉口及出口之貨櫃。與此同時,環保署亦會與境外主管當局加強合作,務求適時互相通報及協作,以管制各類廢塑膠的越境轉移。

  環保署編製的「廢塑膠進出口管制指引」,詳細列出有關廢塑膠進出口管制的要求及須注意的事項,並已連同申報表及其他資訊上載至環保署網頁www.epd.gov.hk/epd/tc_chi/environmentinhk/waste/guide_ref/guide_wiec_tcs6.html。有關指引亦可循QR碼下載(見附件)。
 
  環保署本月內將再次舉辦業界簡報會解釋指引細則,令業界清楚了解新的管制安排。查詢有關簡報會安排和報名可致電3178 9355或電郵kyleyfchan@epd.gov.hk



2020年10月12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