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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歡迎上訴法庭裁定「留宿規定」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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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歡迎上訴法庭今日(九月二十一日)在一宗司法覆核上訴的判決中,裁定要求到香港工作的家庭傭工在其僱主的住址工作及居住(「留宿規定」)是合法的。
   
  政府發言人表示:「我們很高興判決確認了『留宿規定』的合法性。政府一貫的政策是讓本地勞工優先就業,只有在確定某些特定行業的本地勞工供應短缺才容許輸入外勞。『留宿規定』是這項政策的基石。根據這政策原則,香港自一九七○年代開始輸入留宿的外籍家庭傭工(外傭),以應付本地留宿家庭傭工不足的情況。」
   
  外傭來港前需與僱主簽訂標準僱傭合約並同意有關安排。標準僱傭合約第3條訂明外傭須於僱主的住址工作及居住。除合約協議外,外傭和僱主必須各自在相關簽證申請表格中向政府承諾外傭只會在僱主的住址工作及居住。換言之,外傭在簽訂合約前已清楚知悉「留宿規定」,而他們也是在此規定下獲准到香港工作。
   
  政府致力保障現時在港約37萬名外傭的權益。在香港勞工法例下,外傭享有與本地僱員相同的保障。根據標準僱傭合約,僱主須免費為外傭提供合適和設有傢具的居所及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僱主也須在相關簽證申請表格上承諾為外傭提供合適及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如僱主不符合規定,其申請將會被拒絕。
   
  如外傭認為其僱主未能提供合適的住宿地方、或違反標準僱傭合約有關住宿安排的條款,或懷疑其僱傭權益受到剝削,可向勞工處尋求免費的諮詢和調停服務。外傭亦可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舉報。如僱主違反向政府作出的承諾,及/或未有如標準僱傭合約所要求,為外傭提供免費、合適和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入境處在考慮其日後聘用外傭的申請時,會將此列為考慮因素。如僱主有不良記錄,其申請可能會被拒絕。此外,如僱主及/或外傭在申請簽證時故意就包括其擬向外傭提供的住宿安排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申述/聲明,可能須接受刑事調查,並可能被檢控有關罪行。
 
2020年9月21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1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