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因違反《僱傭條例》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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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沒有按照《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勞審處裁斷款項到期後十四天內,根據判令支付約二十六萬六千元的裁斷款項予有關僱員。上述罪行是在該董事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該董事被檢控及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有關裁決向所有法團董事及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個人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按照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裁斷款項予僱員。」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完
2020年9月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03分
香港時間17時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