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回應傳媒查詢「保就業」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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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保就業」計劃第一期,申請第二期計劃的僱主可選擇二○一九年十二月至二○二○年三月的任何一個月份作為「指定月份」。工資補貼是以僱主於「指定月份」向每名僱員支付的實際工資的50%作為計算基礎,工資上限為每月18,000元,最高補貼為每月9,000元。「指定月份」的工資及強積金供款資料只是用作計算工資補貼的基數,而非僱主用於每位僱員薪酬的補貼上限。我們在設計「保就業」計劃時保留了一些彈性,包括並無規定僱主必須維持個別員工原來(如「指定月份」)的薪酬水平,否則一些僱主,特別是受疫情重創的行業,可能選擇結業。
此外,所有申領第二期工資補貼的僱主須作出的承諾與第一期相同:(一)在補貼期內(即九月至十一月)必須將領取的工資補貼全數用於支付同一月份的員工薪酬,換言之,補貼不得作其他用途,亦不能把某一個月的補貼用於發放其他月份的工資,否則將需要向政府退回全數或部分已發放的資助;(二)在補貼期內(即九月至十一月)任何一個月,有支薪的僱員總數不能少於二○二○年三月有否支薪的僱員總數(即「承諾受薪僱員人數」),否則僱主須向政府繳付罰款。若有員工在補貼期內放一整月無薪假(或被要求放無薪假),將不會視為有支薪僱員,亦不會計入「承諾受薪僱員人數」。
為了加強對大幅裁員又無意重聘僱員以填補被裁減僱員的個別僱主的阻嚇力,我們於計劃第二期新增了罰則:即若秘書處認為獲批第二期工資補貼的僱主於該補貼期(即二○二○年九月至十一月)內裁減其公司/機構內僱員數目的幅度龐大,而該僱主又未能顯示並使秘書處信納其有意聘請僱員以取代被裁減的僱員及/或重新聘請被裁減的僱員,或未能就裁員提供合理解釋,政府有權取回該僱主第二期的全數或部分任何已發放的工資補貼。
此外,若秘書處認為個別僱主於第一期補貼期(即二○二○年六月至八月)內裁減其公司/機構內僱員數目的幅度龐大,而該僱主又未能證明並使秘書處信納其有意聘請僱員以取代被裁減的僱員及/或重新聘請被裁減的僱員,或未能就其裁員提供合理解釋,政府有權拒絕有關僱主第二期工資補貼的申請。
發言人表示:「『保就業』計劃秘書處會審視僱主在第一期遵守承諾的情況,以決定是否需要行使上述權力。」
「保就業」計劃第二期將於八月三十一日上午七時至九月十三日晚上十一時五十九分接受報名。合資格的僱主無論有否參加第一期,都可以在上述期間在「保就業」計劃的專用網站(www.ess.gov.hk)提交申請。自僱人士如有強積金「自僱人士」戶口而在三月三十一日戶口仍未結束,並且未曾在「保就業」計劃第一期獲得補貼,也可在上述期間提交申請。
此外,「保就業」計劃秘書處已通知新一批成功申請人,將在下周初發放補貼,涉及400多名僱主及900多名自僱人士,補貼金額合共約一億元。至今,已獲批的第一期工資補貼合共涉及約440億元,涵蓋接近149 000名僱主及承諾受薪僱員總人數約190萬。
完
2020年8月23日(星期日)
香港時間19時48分
香港時間19時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