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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延續社交距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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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八月十日)已就《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及《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下的指示及指明刊憲,以延續現行已實施的社交距離措施。上述指示及指明將由八月十二日零時零分起生效,為期七天,直至八月十八日。

  本港的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近日持續嚴峻,儘管過去一星期本港每天新增確診個案宗數稍為回落,但整體數字仍然處於高位,死亡率亦持續攀升。當中,約百分之四十本地個案的源頭不明,顯示社區有持續的隱形傳播鏈,仍有相當高大規模爆發的風險。然而整體市面仍有大量人流,周末室內戶外公眾地方人多聚集,市民抗疫疲勞明顯。
 
  根據世界衞生組織及衞生專家的意見,2019冠狀病毒病在未有有效療法及疫苗前將不會消失,因此政府需要把防控疫情和管理感染的工作納入成為社會日常運作的新常態。就此,政府一直採取張弛有度的策略,以便因應疫情發展迅速調整抗疫措施。鑑於疫情持續嚴峻,政府認為有需要延續相關的社交距離措施。

  政府強烈呼籲市民繼續盡量留在家中,減少不必要的外出,減少外出用膳,並避免不必要的社交活動包括私人聚會,同心抗疫,不要鬆懈,從而減低社區傳播以至切斷社區傳播鏈。市民時刻保持個人和環境衞生,對預防個人受感染和防止病毒在社區擴散,以及紓緩目前醫療系統的沉重負荷,至為關鍵。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表示:「考慮到最新的公共衞生風險評估,特別是近期個案顯示涉及不佩戴口罩的活動和不同社交活動所帶來較高的風險,我們認為現時需要延續在第599F章、第599G章及第599I章下實施的社交距離措施,包括要求餐飲業務在指定時段停止提供堂食、繼續關閉表列處所及要求任何人在進入或身處任何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最新指示下的規定及限制(見附件一)詳情如下:

餐飲業務

(一) 每天下午六時起至翌日早上四時五十九分,除特定處所(詳見附件二)外,餐飲業務負責人須停止售賣或供應供在有關業務的處所內進食或飲用的食物或飲品;及如該業務在某處所(或某處所的部分範圍)售賣或供應食物或飲品,供在該處所內進食或飲用,餐飲業務負責人須關閉該處所或該範圍(視乎屬何種情況而定)。受影響處所將可繼續以外賣及外送方式售賣或供應食物及/或飲品。餐飲業務負責人亦須於餐飲處所入口處張貼告示,提醒顧客不應於餐飲處所毗連的地方進食或飲用食物或飲品。

(二) 餐飲處所内的顧客數目,在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該處所通常座位數目的一半,並不得有多於二人同坐一桌。

(三) 任何餐飲處所內的桌子擺放布局,須確保任何兩張可供顧客使用或顧客正在使用的桌子之間,至少有1.5米距離,或設有隔板作出有效分隔。

(四) 純粹或主要用作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第53(1)條所界定者),供人就地享用的處所(一般稱為酒吧或酒館),必須關閉。餐飲業務處所内有純粹或主要用作售賣或供應上述酒類供人就地享用的範圍必須關閉。

(五) 在餐飲處所內繼續不得進行現場表演及跳舞,並暫停餐飲處所的卡拉OK活動及麻將天九活動。繼續維持就餐飲業務處所的其他規定及限制,包括處所內人士除飲食外必須一直佩戴口罩、為進入處所的人士量度體溫、提供消毒潔手液等。

表列處所

(六) 要求所有第599F章下附表所列處所停止營業,詳列如下:

(a) 遊戲機中心;
(b) 浴室;
(c) 健身中心;
(d) 遊樂場所;
(e) 公眾娛樂場所;
(f) 設置(或擬設置)供租用舉行社交聚會的處所(一般稱為派對房間);
(g) 美容院;
(h) 通常供人飲酒,以及跳舞或作其他娛樂的、營業至深夜的場所(一般稱為夜店或夜總會);
(i) 卡拉OK場所;
(j) 麻將天九耍樂處所;
(k) 按摩院(豁免者除外,見附件三);
(l) 體育處所;及
(m) 泳池。

(七) 就會址,除餐飲處所外必須關閉。而該等餐飲處所須按上述就餐飲業務所訂明的限制及規定營運,包括在指定時段停止提供堂食的要求。

  考慮到飲食時不佩戴口罩所帶來較高的感染風險,政府呼籲餐飲業務負責人除嚴格遵守上述措施,亦應採取進一步措施,例如盡量安排單向座椅、避免面對面的接觸,和不安排搭檯服務等,減低傳播病毒風險。

  餐飲業務負責人、在毗連餐飲業務處所提供座位及桌子的人及表列處所管理人違反第599F章的法定規定者即屬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羣組聚集

(八) 除獲豁免者外,繼續在上述七日期間內禁止在公眾地方進行二人以上的羣組聚集。

  任何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根據第599G章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2,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佩戴口罩要求

(九)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會刊憲在第599I章下繼續指明所有公眾地方,以維持現時強制佩戴口罩的要求,即在上述七日期間內,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身處公共交通工具上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或進入或身處公眾地方(不論室內或室外)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在第599I章下,獲授權人員可拒絕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該交通工具或進入該區域,亦可要求該人佩戴口罩及離開該交通工具或該區域。任何人違反有關條文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二級罰款(5,000元)。此外,獲授權公職人員可向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發出罰款通知書,相關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2,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發言人表示:「我們會繼續密切留意疫情發展,不時檢討已實施的相關措施,以在考慮到所有相關因素後作出適當調節。」
 
2020年8月10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0時10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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