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預防及控制疾病(規管跨境交通工具及到港者)規例》下的指明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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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鑑於本港2019冠狀病毒病的疫情發展和嚴峻程度,政府於早前訂立《預防及控制疾病(規管跨境交通工具及到港者)規例》(第599H章),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其後在第599H章下刊憲指明措施,向在抵港前14日內曾到訪指定高風險地區的相關到港人士施加關乎保障公共衞生的條件,以減低他們為香港帶來的衞生風險,進一步嚴控疫情。

  現時,到港人士如在登上從香港以外地區到達(或即將從香港以外地區到達)香港的民航飛機(「指明飛機」)的當日,或在該日之前的14日內,曾在任何指明地區(即孟加拉、印度、印尼、哈薩克斯坦、尼泊爾、巴基斯坦、菲律賓、南非及美國)停留,相關到港人士必須提交有關接受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檢測以及在香港酒店預訂房間的文件。

  政府一直檢視全球疫情的最新情況,以不時更新需納入指名地區的國家或地區以及就曾在該等地方停留的到港人士所施加的條件。經最新的公共衞生風險評估,以及疫情的變化和發展,政府決定現時繼續維持上述九個國家為指名地區,並因應條例實施以來的實際情況,發出最新指明,簡化相關條件,詳情如下:

  相關到港人士必須提供以下文件:

  (一)一份由化驗所或醫療機構發出的中文或英文報告,當中載有相關到港人士姓名(所載有的姓名須與相關到港人士的有效旅遊證件所示姓名相同),並顯示以下資料:

  (a)相關到港人士已接受一項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檢測,而檢測樣本是在飛機的預定起飛時間前72小時內,取自相關到港人士的;
  (b)對該樣本進行檢測的是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測試;及
  (c)相關到港人士的2019冠狀病毒病的檢測結果呈陰性;及

  (二)如相關報告並非採用中文或英文或並無載有上述所有資料,需額外提交一份由該化驗所或醫療機構發出的中文或英文確認書,載有相關到港人士姓名(所載有的姓名須與相關到港人士的有效旅遊證件所示姓名相同)的及全部上述資料,與報告一併呈交;及

  (三)一份中文或英文的證明文件,以顯示該化驗所或醫療機構屬ISO 15189認可,或獲所在的地方的政府的有關主管當局承認或核准;及

  (四)相關到港人士在香港酒店預訂房間的中文或英文確認書,其租住期間為自相關到港人士抵達香港當日起計的不少於14日。

  指明飛機的營運人在指明飛機抵達香港之前,向衞生署提交符合由衞生署指明格式的文件,以確認每名相關到港人士在辦理乘坐該飛機赴香港的登機手續之前,為登機而出示顯示上述證明文件。

  有關指明將於二○二○年八月十日零時零分生效,並一直有效直至另行通知。

  如交通工具上有到港人士不符合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施加的條件,該交通工具的每一營運人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五級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營運人如沒有遵從提供資料的要求,或明知或罔顧實情地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最高可處第五級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在旅客方面,到港人士如沒有遵從提供資料的要求,或明知或罔顧實情地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最高可處第三級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相關到港人士須留意,他們在抵港後須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到衞生署的臨時樣本採集中心收集深喉唾液樣本,亦須在指定地點等候2019冠狀病毒病檢測結果。

  如檢測結果呈陰性,他們將獲准前往已預約的酒店繼續完成14天的強制檢疫。如檢測結果呈陽性,相關人士將被轉送至醫院接受隔離治療。

  政府會繼續密切監察情況,包括全球及本地疫情的發展和出入境人數的變化,有需要時會毫不猶豫地採取更果斷和嚴厲的措施。



2020年8月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2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