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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押後立法會選舉的決理、合法及符公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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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發言人今日(八月三日)回應香港大律師公會(公會)昨日(八月二日)晚上發出的聲明中所述的觀點,強調押後二○二○年立法會選舉是基於公共衞生考慮。
   
  發言人表示:「香港人的健康和福祉是我們的首要考慮。新一波新冠肺炎疫情嚴峻,由七月一日至今已錄得超過2 300宗確診個案,而之前的六個月累積只有1 200宗。」
   
  「我們現正處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關頭,若不果斷處理,現時的疫情有可能失控,拖垮本港公立醫院系統。」
   
  「事實上,因應最新的疫情,選舉管理委員會曾於七月二十八日去信行政長官,對舉行換屆選舉的公共衞生風險表達關注。」
   
  「為遏止病毒傳播,政府已實施自一月以來最嚴厲的社交距離措施,無可避免地影響正常商業運作及市民日常生活。」
   
  「公會對政府作決定的證據基礎提出質疑,明顯是忽略了這些事實及關注。」
  
  「政府重視保障香港居民參與選舉的憲制權利,這與公會似乎正在暗示的觀點恰恰相反。」
   
  「在嚴厲的社交距離措施下,候選人將不可能進行任何有意義的選舉活動,難以向選民介紹其政綱。此外,嚴格的口岸管制措施,令身在內地或海外的市民基本上不可能回港投票。」
   
  「再者,由於法律上、實際操作和時間上的局限,引入其他措施如額外投票日、郵寄投票或電子投票並不可行。」
   
  「因此,押後選舉的決定是為了保障公眾健康和保障所有已登記選民的投票權。」
   
  就押後選舉多久,發言人說這一波疫情很可能持續數星期甚至更長,疫情亦可能在今年稍後的冬季再爆發。
   
  發言人說:「公會建議按《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44條押後選舉14日,不能實際解決目前這個前所未有的問題。」
   
  「如果不斷重複運用將選舉押後14日的權力,很可能被視為不當使用權力而受到法律挑戰,而且亦會為所有有關人士帶來不確定性,極不理想。」
   
  發言人指出,立法會有重要的實質職能及年度處理事務周期。
   
  有關援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41章)把選舉押後,發言人強調是唯一可行方案。
   
  「有關法律基礎穩固,因為現時的疫情可視為緊急情況和公共危險,而押後選舉的決定亦符合公眾利益。」
   
  「香港是一個自由社會,市民可隨時依法透過司法程序挑戰任何政策決定或現行法例。」
   
  「若政府因擔心法律挑戰中可能出現的結果,而完全迴避作出決定或運用現行法例下的法律權力,並不符合公眾利益。」
   
  「在目前情況下,必須注意的是上訴法庭在今年四月的判決中,確立了《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合憲性。」
   
  發言人說,押後選舉後,當務之急是要處理根據《基本法》第六十九條現屆立法會任期於九月三十日屆滿後出現的空缺。鑑於立法會所肩負的重要職能,出現空缺會嚴重影響政府運作,不符合公眾利益。
   
  因此,行政長官已尋求中央人民政府的支持和指示。
   
  發言人說:「考慮到情況緊急,國務院在短時間內已回覆行政長官,支持推遲選舉的決定,並表示將依法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的權力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處理這次香港特區面對的憲制問題。」
   
  「我們不認為這會如公會所指稱,違反合法性及法律有確定性的原則,或對香港的法治帶來衝擊。」
 
2020年8月3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2時01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