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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進一步收緊社交距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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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七月二十七日)公布將就《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及《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下的修訂及指示刊憲,以進一步收緊社交距離措施。上述修訂及指示將由七月二十九日零時零分起生效。

  政府強烈呼籲市民盡量留在家中,減少不必要的外出,減少外出用膳,並避免不必要的社交活動包括私人聚會,同心抗疫,不要鬆懈,防止病毒繼續在社區傳播。市民時刻保持個人和環境衞生,對預防個人受感染和防止病毒在社區擴散至為關鍵。
 
  本港的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近日持續惡化。在七月二十日至七月二十六日期間的新增個案中,共有679宗於潛伏期內沒有外遊記錄的個案。近期出現源頭不明的本地個案,顯示社區有持續的隱形傳播鏈。最新的公共衞生風險評估顯示,自香港出現疫情以來,現時疫情在社區大規模爆發的風險為最高。
 
  根據世界衞生組織及衞生專家的意見,2019冠狀病毒病在未有有效療法及疫苗前將不會消失,因此政府需要把防控疫情和管理感染的工作納入成為社會日常運作的新常態。就此,政府一直採取張弛有度的策略,以便因應疫情發展迅速調整抗疫措施。鑑於疫情持續惡化,政府認為有需要進一步收緊社交距離措施。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表示:「考慮到最新的公共衞生風險評估,特別是近期個案顯示涉及不佩戴口罩的活動和不同社交活動所帶來較高的風險,我們認為現時需要收緊在第599F章、第599G章及第599I章下實施的社交距離措施,包括要求餐飲業務全面停止提供堂食、將更多處所納入表列處所並關閉該等處所及要求任何人在進入或身處任何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最新指示下的規定及限制(見附件一)詳情如下:

餐飲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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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特定處所(詳見附件二)外,餐飲業務負責人在任何時間須停止售賣或供應供在有關業務的處所內進食或飲用的食物或飲品;及如該業務在某處所(或某處所的部分範圍)售賣或供應食物或飲品,供在該處所內進食或飲用,餐飲業務負責人須關閉該處所或該範圍(視乎屬何種情況而定)。受影響處所將可繼續以外賣及外送方式售賣或供應食物及/或飲品。餐飲業務負責人亦須於餐飲處所入口處張貼告示,提醒顧客不應於餐飲處所毗連的地方進食或飲用食物或飲品。就上述特定處所下獲豁免的餐飲業務,則須嚴格遵守就人數及容量的限制和其他感染控制施加的規定,政府亦會不時按情況檢討有關措施,並在有需要時收緊有關安排。

(二)考慮到一些商場內的飲食場館(一般稱為美食廣場或food court)在實施上述停止提供堂食要求的情況,政府就第599F章下的有關條文作出修訂,確保相關餐飲業務責任人及飲食場館所在處所的管理人關閉毗鄰餐飲業務的座位,包括飲食場館內提供的座位。 

(三)純粹或主要用作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第53(1)條所界定者),供人就地享用的處所(一般稱為酒吧或酒館),必須關閉。餐飲業務處所内有純粹或主要用作售賣或供應上述酒類供人就地享用的範圍必須關閉。

(四)在餐飲處所內繼續不得進行現場表演及跳舞,並暫停餐飲處所的卡拉OK活動及麻將天九活動。

表列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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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慮到不佩戴口罩的活動所帶來較高的風險,政府亦就第599F章下的有關條文作出修訂,由七月二十九日起,將體育處所及泳池納入為表列處所,並繼續要求所有附表所列處所停止營業,詳列如下: 

(a)遊戲機中心;
(b)浴室;
(c)健身中心;
(d)遊樂場所;
(e)公眾娛樂場所;
(f)設置(或擬設置)供租用舉行社交聚會的處所(一般稱為派對房間);
(g)美容院;
(h)通常供人飲酒,以及跳舞或作其他娛樂的、營業至深夜的場所(一般稱為夜店或夜總會);
(i)卡拉OK場所;
(j)麻將天九耍樂處所;
(k)按摩院(豁免者除外,見附件三); 
(l)體育處所(新增);及
(m)泳池(新增)。

(六)就會址,除餐飲處所外必須關閉。而該等餐飲處所須按上述就餐飲業務所訂明的限制及規定營運,包括停止提供堂食的要求。

  第599F章下容許個別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因應政府運作或公眾利益例如配合抗疫工作在有需要時繼續營運。

  上述就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的措施由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為期七日至八月四日。

  餐飲業務負責人、在毗連餐飲業務處所提供座位及桌子的人及表列處所管理人違反第599F章的法定規定者即屬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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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公眾地方進行羣組聚集的人數限制由四人收緊至二人,將由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除獲豁免者外,繼續在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至二○二○年八月四日的七日期間內禁止在公眾地方進行二人以上的羣組聚集。

  任何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根據第599G章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2,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佩戴口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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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將刊憲在第599I章下進一步指明所有公眾地方,以擴大須佩戴口罩的要求至室外公眾地方。在有關指明於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生效時,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身處公共交通工具上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或進入或身處公眾地方(不論室內或室外)時,須一直佩戴口罩。有關指明的有效期為七天至八月四日。有關指明生效時,局長於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指明將於程序上被撤銷。

  在第599I章下,獲授權人員可拒絕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該交通工具或進入該區域,亦可要求該人佩戴口罩及離開該交通工具或該區域。任何人違反有關條文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二級罰款(5,000元)。此外,獲授權公職人員可向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發出罰款通知書,相關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2,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發言人表示:「我們會繼續密切留意疫情發展,不時檢討已實施的相關措施,以在考慮到所有相關因素後作出適當調節。」
 
2020年7月2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22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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