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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下最新法例修訂及指明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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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鑑於本港2019冠狀病毒病的疫情,政府今日(七月二十二日)會就《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下的最新法例修訂及指明刊憲,實施措施以進一步嚴控疫情。
 
  最新的法例修訂及指明包括修訂《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公共交通)規例》(規例名稱將修訂為《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以擴闊須佩戴口罩的地方的範圍至公眾地方,食物及衞生局局長並就未來14天實施第599I章指明室內公眾地方、公共交通總站和轉乘處為相關公眾地方。
 
  同時,政府就《預防及控制疾病(規管跨境交通工具及到港者)規例》(第599H章)下的指明刊憲,擴闊指明地區的範圍,向在抵港前14日內曾到訪指定高風險地區的相關到港人士施加關乎保障公共衞生的條件,以進一步加強防疫。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表示,鑑於疫情依然嚴峻,政府強烈呼籲市民盡量留在家中,減少不必要的外出,減少外出用膳,並避免不必要的社交活動包括私人聚會,同心抗疫,防止病毒繼續在社區傳播。
 
  本港的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自本月初出現急劇變化。在七月十五日至七月二十一日期間,新增個案中包括393宗於潛伏期內沒有外遊記錄的個案及56宗輸入個案。近期出現源頭不明的本地個案,顯示社區有持續的隱形傳播鏈。最新的公共衞生風險評估顯示,自香港出現疫情以來,現時疫情在社區大規模爆發的風險為最高。
 
  根據世界衞生組織及衞生專家的意見,2019冠狀病毒病在未有有效療法及疫苗前將不會消失,因此政府需要把防控疫情和管理感染的工作納入成為社會日常運作的新常態。就此,政府一直採取張弛有度的策略,以便在出現無法避免的小型社區爆發時,迅速調整抗疫措施。鑑於疫情持續惡化,政府已於七月十九日公布了一系列防疫措施,其中包括將第599I章下的強制佩戴口罩的要求延展到所有室內的公共場所。
 
  發言人表示:「最近短時間内出現多宗源頭不明的本地個案是一個重要的警號,提醒社會大眾在防疫抗疫方面不能鬆懈。考慮到最新的公共衞生風險評估,特別是近期個案顯示涉及不佩戴口罩的活動所帶來較高的風險,我們認為現時需要採取更嚴謹的防疫措施,包括要求在室內公眾地方以及公共交通總站和轉乘處亦須一直佩戴口罩。」
 
佩戴口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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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修訂後的《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將賦權局長為施行第599I章,除公共交通工具及港鐵已付車費區域外,指明任何或所有公眾地方。在指明期間内,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身處公共交通工具上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或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局長將刊憲指明所有室內公眾地方以及公共交通總站和轉乘處,以要求任何人進入或身處該等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有關公眾地方為:
 
(一)所有室內公眾地方,而當中「室內」的定義是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下的有關定義而界定;
(二)屬於《吸煙(公眾衞生)(指明禁止吸煙區)公告》(第371章,附屬法例D)附表所列的、經指定為禁止吸煙區的公共運輸設施的公眾地方;及
(三)屬於《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附表2第21項所列的、經指定為禁止吸煙區的巴士轉乘處和毗連的設施的公眾地方。
 
  有關指明將由明日(七月二十三日)起生效,為期14天至二○二○年八月五日。獲授權人員可拒絕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該交通工具或進入該區域,亦可要求該人佩戴口罩及離開該交通工具或該區域。任何人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或違反上述條文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二級罰款(5,000元)。此外,獲授權公職人員可向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發出罰款通知書,相關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2,000,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就高風險地區到港人士實施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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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早前訂立第599H章,就從高風險地區到港人士實施條件,以減低他們為香港帶來的衞生風險。局長已在較早時候刊憲指明新措施適用於七個指明地區(即孟加拉、印度、印尼、尼泊爾、巴基斯坦、菲律賓及南非),生效日期為七月二十五日。經最新的公共衞生風險評估,以及疫情的變化和發展,局長會刊憲維持已實施的條件,並將哈薩克斯坦及美國加入指明地區,生效日期為七月二十九日。
 
  根據最新指明,到港人士如在登上從香港以外地區到達(或即將從香港以外地區到達)香港的民航飛機(「指明飛機」)的當日,或在該日之前的14日內,曾在上述指明地區停留,相關到港人士必須提供以下文件:

(一)一份由化驗所或醫療機構發出並載有相關到港人士姓名及身份證/護照號碼的、顯示以下事宜的中文或英文函件或證明書:
(a)相關到港人士已接受一項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檢測,而檢測樣本是在飛機的預定起飛時間前72小時內,取自相關到港人士的;
(b)對該樣本進行的檢測是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測試;及
(c)相關到港人士的2019冠狀病毒病的檢測結果呈陰性;及
(二)由該化驗所或醫療機構發出並載有相關到港人士姓名及身份證/護照號碼的相關化驗報告的正本;及
(三)該化驗所或醫療機構所在的地方的政府的有關主管當局發出的一份中文或英文函件,證明該化驗所或醫療機構獲該政府承認或核准;及
(四)相關到港人士在香港酒店預訂房間的中文或英文確認書,其租住期間為自相關到港人士抵達香港當日起計的不少於14日。
 
  指明飛機的營運人在指明飛機抵達香港之前,向衞生署提交符合由衞生署指明格式的文件,以確認每名相關到港者在辦理乘坐該飛機赴香港的登機手續之前,為登機而出示顯示上述證明文件。
 
  如交通工具上有到港人士不符合局長施加的條件,該交通工具的每一營運人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五級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營運人如沒有遵從提供資料的要求,或明知或罔顧實情地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最高可處第五級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在旅客方面,到港人士如沒有遵從提供資料的要求,或明知或罔顧實情地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最高可處第三級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延長公共衞生緊急規例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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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鑑於本地以及全球疫情依然嚴峻,政府有需要繼續按張弛有度的策略,考慮了保障公共衞生、經濟影響及社會接受程度等因素,持續調整抗疫策略。就此,政府需要維持現有各項公共衞生緊急規例的法律框架並延長其有效期。
 
  發言人指出,延長有關規例的有效期,並不代表該等規例下現行施加的限制會持續不變直至有效期完結,相反有關法律框架已加入彈性條款,容許政府視乎疫情發展,收緊或放寬甚至取消個別限制和條件,以符合張弛有度的策略。
 
  有關修訂屬技術性質,具體而言各規例的最新有效期如下:

(一)《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的有效期,由二○二○年八月七日延至二○二○年九月七日。
(二)《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第599D章)的有效期,由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延至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的有效期,由二○二○年九月十八日延至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四)《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的有效期,由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延至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五)《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的有效期,由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延至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發言人補充,局長根據第599F章及第599G章在七月二十日及七月十三日發出的指示繼續生效至七月二十八日,繼續就餐飲業務實施嚴格的人數及容量上的限制和其他感染控制規定,以及關閉表列處所,並禁止在公眾地方進行超過四人的羣組聚集。
 
  發言人表示:「我們會繼續密切留意疫情發展,不時檢討已實施的相關措施,以在考慮到所有相關因素後作出適當調節。」
 
2020年7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6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