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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為外籍家庭傭工申請簽證須簽署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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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鑑於本港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的最新發展和嚴峻程度,政府已就《預防及控制疾病(規管跨境交通工具及到港者)規例》(香港法例第599H章)下的指明刊憲(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07/18/P2020071800019.htm),向在抵港前十四日內曾到訪指定高風險地區(即孟加拉、印度、印尼、尼泊爾、巴基斯坦、菲律賓及南非)的相關到港人士施加關乎保障公共衞生的條件,以進一步減少輸入個案。有關指明將於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零時零分生效,並一直有效直至另行通知。
 
  勞工處在二○二○年七月十八日透過新聞公報(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07/18/P2020071800481.htm)提醒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僱主及職業介紹所留意上述指明。就指明適用的外傭,他/她必須提供以下文件:
 
  (一) 一份由化驗所或醫療機構發出並載有有關外傭姓名及身份證/護照號碼的、顯示以下事宜的中文或英文函件或證明書:
  (a) 有關外傭已接受一項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檢測,而檢測樣本是在飛機的預定起飛時間前72小時內,取自有關外傭的;
  (b) 對該樣本進行的檢測是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測試;及
  (c) 有關外傭的2019冠狀病毒病的檢測結果呈陰性;
  (二) 由該化驗所或醫療機構發出並載有有關外傭姓名及身份證/護照號碼的相關化驗報告的正本;
  (三) 該化驗所或醫療機構所在地方的政府有關當局發出的一份中文或英文函件,證明該化驗所或醫療機構獲該政府承認或核准;及
  (四) 有關外傭在香港酒店預訂房間的中文或英文確認書,其租住期間為自有關外傭抵達香港當日起計的不少於14日。
 
  僱主須負責外傭的核酸檢測費用、外傭在強制檢疫期間的住宿費用及為外傭提供膳食津貼。
 
  為配合上述措施,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會就外傭的簽證申請作出相應安排。僱主為外傭申請簽證時(包括已遞交但有待批核或簽發簽證的申請),而其外傭將於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或以後抵港,僱主必須簽署及提交一份承諾書,表明會為其外傭作出相關的病毒檢測及酒店檢疫安排,並且會負責相關費用。有關安排即時生效,僱主如違反有關承諾,其外傭有機會被拒入境香港,有關僱主日後申請聘用外傭亦可能被拒絶。
   
  市民可於入境處網頁www.immd.gov.hk/hkt/forms/hk-visas/foreign-domestic-helpers.html下載有關承諾書,亦可於入境處總部及各分處免費索取。
   
  有關外傭簽證申請的查詢,請致電入境處查詢熱線2824 6111或電郵至enquiry@immd.gov.hk。至於有關僱傭權益的查詢,請致電勞工處的外傭專線2157 9537(由「1823」接聽)或電郵至fdh-enquiry@labour.gov.hk
 
2020年7月2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3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