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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預防及控制疾病(規管跨境交通工具及到港者)規例》下的指明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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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鑑於本港2019冠狀病毒病的疫情發展和嚴峻程度,政府今日(七月十八日)公布已就《預防及控制疾病(規管跨境交通工具及到港者)規例》(第599H章)下的指明刊憲,向在抵港前十四日內曾到訪指定高風險地區的相關到港人士施加關乎保障公共衞生的條件,以進一步減少輸入個案。

  政府十分關注為數不少的輸入個案。在六月二十日至七月十七日期間本港新增的2019冠狀病毒病個案中,共有234宗輸入個案。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表示:「隨着疫情的變化和發展,政府考慮到檢疫及隔離設施有限,必須實施措施防止輸入個案。為此,考慮到最新的公共衞生風險評估,我們認為需要從高風險地區到港人士實施條件,以減低他們為香港帶來的衞生風險。」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的指明

  到港人士如在登上從香港以外地區到達(或即將從香港以外地區到達)香港的民航飛機(「指明飛機」)的當日,或在該日之前的14日內,曾在任何指明地區(即孟加拉、印度、印尼、尼泊爾、巴基斯坦、菲律賓及南非)停留,相關到港人士必須提供以下文件:

  (1) 一份由化驗所或醫療機構發出並載有相關到港人士姓名及身份證/護照號碼的、顯示以下事宜的中文或英文函件或證明書:
  (a) 相關到港人士已接受一項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檢測,而檢測樣本是在飛機的預定起飛時間前72小時內,取自相關到港人士的;
  (b) 對該樣本進行的檢測是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測試;及
  (c) 相關到港人士的2019冠狀病毒病的檢測結果呈陰性;
  (2) 由該化驗所或醫療機構發出並載有相關到港人士姓名及身份證/護照號碼的相關化驗報告的正本;及
  (3) 該化驗所或醫療機構所在的地方的政府的有關主管當局發出的一份中文或英文函件,證明該化驗所或醫療機構獲該政府承認或核准;及
  (4) 相關到港人士在香港酒店預訂房間的中文或英文確認書,其租住期間為自相關到港人士抵達香港當日起計的不少於14日。

  指明飛機的營運人在指明飛機抵達香港之前,向衞生署提交符合由衞生署指明格式的文件,以確認每名相關到港者在辦理乘坐該飛機赴香港的登機手續之前,為登機而出示顯示上述證明文件。

  有關指明將於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零時零分生效,並一直有效直至另行通知。此外,在香港轉機過境的人士,以及政務司司長根據《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及《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的第4(1)條豁免接受強制檢疫的人士將不受影響。

  如交通工具上有到港人士不符合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施加的條件,該交通工具的每一營運人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五級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營運人如沒有遵從提供資料的要求,或明知或罔顧實情地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最高可處第五級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在旅客方面,到港人士如沒有遵從提供資料的要求,或明知或罔顧實情地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最高可處第三級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相關到港人士須留意,他們在抵港後須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到衞生署的臨時樣本採集中心收集深喉唾液樣本,亦須在指定地點等候2019冠狀病毒病檢測結果。

  如檢測結果呈陰性,他們將獲准前往已預約的酒店繼續完成14天的強制檢疫。如檢測結果呈陽性,相關人士將被轉送至醫院接受隔離治療。

  政府會繼續密切監察情況,包括全球及本地疫情的發展和出入境人數的變化,有需要時會毫不猶豫地採取更果斷和嚴厲的措施。
 
2020年7月18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0時36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