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管理委員會就二○二○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候選人提名回應傳媒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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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
 
  二○二○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提名期將於星期六(七月十八日)開始,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今日(七月十六日)提醒各候選人必須小心及妥善填寫提名表格,並簽署有關的聲明。
 
  發言人說:「《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規定,獲提名的候選人必須於提名表格內簽署一項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否則不屬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發言人強調,簽署這項聲明是法律規定,而所有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均有在提名表格上簽署該項聲明。
 
  在二○一六年,社會上有人(包括候選人)發表一些與「一國兩制」不符的言論,令人關注到候選人是否已充分明白並真誠擁護《基本法》。有見及此,為提醒所有候選人簽署提名表格內聲明時清楚明白有關《基本法》的條文,以及作出虛假聲明的刑事責任,選管會自二○一六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擬備確認書予候選人簽署,並於隨後的行政長官選舉、區議會選舉及補選、立法會補選及鄉郊代表選舉沿用,今年的立法會換屆選舉亦有此安排。
 
  確認書並非提名表格的一部分。不過,法庭就三宗關乎確認書的案件(案件編號:HCAL 162/2016、HCAL 133/2016及HCAL 134/2016),判詞已述明選管會有權發出屬非強制性的確認書,候選人可以自願性質在提交提名表格時一併遞交確認書,而選舉主任在決定候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時亦有權考慮候選人是否有遞交確認書。歸根究柢,所有候選人必須簽署提名表格上的聲明,示明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區。
 
  此外,上述其中一案件(案件編號:HCAL 162/2016)亦確認了選舉主任可根據《立法會條例》在立法會選舉中有權就候選人於提名表格內示明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是否真誠,從而決定有關提名是否有效。
 
  與此同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今年六月三十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港區國安法》),並按《基本法》第十八條在徵詢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把該法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港區國安法》已於六月三十日晚上十一時刊憲生效。《港區國安法》第六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亦規定候選人必須簽署提名表格上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區的聲明。
 
  就是次立法會換屆選舉,選管會已按《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78條,委任五個地方選區和二十九個功能界別的選舉主任。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2A條和《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541D章)第16條,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完全是由選舉主任按照法例的要求及相關程序作出決定。
 
  發言人重申,立法會換屆選舉候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由選舉主任按照法例的要求作出決定。視乎每個個案的實際情況,選舉主任可尋求法律意見,在有需要時根據法例要求候選人提供其認為需要的額外資料,根據相關法例和所有相關資料就該提名是否有效作出和公布決定。選管會並無權,亦不參與審核個別人士的參選資格及決定候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選管會只會在收到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名單後,作出選舉安排。
 
  選管會會一如以往,根據實際及客觀的因素按相關法例決定公共選舉事宜,並繼續致力以公平、公正和誠實為原則舉辦公共選舉。



2020年7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