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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懲教署審視書刊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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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邵家臻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答覆:
 
問題:
 
  《監獄規則》第56條訂明,「囚犯可收受來自監獄以外並由(懲教署)署長所決定的書籍、期刊、報章或其他刊物」(書刊),但懲教署監督如有合理理由相信書刊屬該條文(a)至(e)款所述情況,可將其扣起和處置,而不轉交還押人士或在囚人士。本人收到多宗投訴,指懲教署扣起部分書刊(包括講述「反送中」運動的書刊),但未有說明原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誰人決定是否扣起個別書刊;懲教署有否備存一份禁止轉交書刊名單;若有,名單上書刊的數目及其被列入名單的原因;還押人士或在囚人士的家屬,如何能得悉哪些書刊不會獲准轉交;
 
(二)懲教署有何理據,向傳媒指稱某些講述「反送中」運動的書刊不利在囚人士改過自新或對院所的保安造成威脅,因此須予扣起;及
 
(三)懲教署會否設立機制,處理由不滿懲教署扣起書刊的人士提出的覆核申請;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懲教署一直致力為在囚人士提供穩妥、安全、人道、合適和健康的羈管環境。根據這項原則,現時在囚人士可透過親友探訪每月收取六本書籍、期刊或其他刊物(書刊),另亦可按實際需要獲批收取宗教書籍和教科書。然而,基於保安考慮、維持監獄紀律及秩序的需要及確保在囚人士於有利的環境下改過自新,就在囚人士收受外間的書刊須有所規範。《監獄規則》(第234A章)第56條訂明有關規範,而懲教署有責任按法例處理在囚人士收取的書刊。
 
  就議員的各項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及(二)根據《監獄規則》第56條,在囚人士可收受來自監獄以外並由懲教署署長所決定的書籍、期刊、報章或其他刊物,但如院所監督有合理理由相信書刊含有以下內容,則可扣起和處置有關書刊或其中相關部分:
 
(i)載有關於製造任何槍械、彈藥、武器、爆炸品、有害或造成傷害的物體、令人醺醉的酒類或《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所指的任何危險藥物的資料;
 
(ii)刻劃、描述或鼓勵在監獄內使用暴力或任何在囚人士逃離監獄;
 
(iii)性質是便利在監獄內賭博,或在其他方面是不利於獄中任何在囚人士改過自新的;
 
(iv)性質是鼓勵獄中任何在囚人士犯第61條所列舉的任何行為(即包括不遵守任何監獄規則;襲擊他人;管有任何未獲授權管有的物品;打鬥;以任何方式妨害秩序及違反紀律;妨礙懲教署人員執行其職責等)或任何刑事罪行;或
 
(v)性質是對任何個人的人身安全或對該監獄的保安、秩序及紀律造成威脅。
 
  懲教署的更生工作旨在幫助在囚人士建立健康的生活模式,過着作息有序的生活,糾正歪曲思想,以及培養責任心和良好的工作習慣。假如交來的書刊有礙在囚人士達到上述更生目標或不利於他們改過自新,例如描繪或鼓勵殘暴、虐待、暴力、鬥爭、罪行等行為或言語,懲教署一律會依例禁止。
 
  事實上,懲教署為了鼓勵在囚人士的閱讀興趣,在各懲教院所設立圖書館,為在囚人士提供合適的書籍。現時各懲教院所圖書館的總藏書量超過11萬本。各院所會按既定採購程序,並因應在囚人士的閱讀興趣及學習需要等因素,為圖書館增添合適的書籍。此外,署方亦會向香港公共圖書館借取圖書,供在囚人士借閱,並會定時分批更換。署方亦會按既定機制接受外界機構或人士捐贈的圖書。
 
  懲教署就審視交來書刊內容的具體安排有既定機制。每間懲教院所均設有刊物審裁委員會對懷疑超越規範的書刊進行審視。委員會主席由院所主管擔任,成員包括總懲教主任、保安組職員、臨床心理學家等。委員會會根據《監獄規則》第56條所述規範,對懷疑違反限制的書刊作出審裁,並按個別院所的獨特性、保安考慮、維持監獄秩序及紀律的需要、書刊內容是否不利在囚人士改過自新等,就每宗個案獨立考慮應否扣起和處置有關書籍或刊物或其他相關部分,而非單單考慮有關書刊所涉及的議題。懲教署並無備存所謂的「禁止轉交書刊名單」 。
 
  任何書刊一旦被委員會裁定違反《監獄規則》第56條所述的限制,院所管方會通知相關在囚人士有關結果及箇中原因,並記錄在其服刑記錄內。而院所職員會按照在囚人士的意願,將有關書刊交回探訪者或暫存於在囚人士的財物或由院所銷毀。
 
(三)假如在囚人士不滿刊物審裁委員會的裁決結果,他們可透過多個渠道作出申訴。署內方面,在囚人士可以向到院所巡視的懲教署總部首長級人員,或懲教署投訴調查組提出申訴。懲教署投訴調查組是由懲教署署長委任的調查單位,在運作上獨立於部門的其他組別,負責處理及調查投訴。署外方面,在囚人士可以書面方式向立法會議員、申訴專員、法定機構、其他執法部門、政府政策局等投訴。此外,他們亦可選擇直接向突撃巡視的太平紳士求助或申訴,甚至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而在囚人士的親友如對懲教院所處理交來書刊的安排有所不滿,可向院所管方、懲教署投訴調查組及透過上述的署外渠道作出申訴。
 
  懲教署不時檢討和優化處理投訴機制,務求提升有關機制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以達致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為進一步改善部門處理投訴的機制,懲教署於二○一六年成立了投訴上訴委員會,獨立運作,為不滿投訴調查結果的投訴人提供上訴渠道。為擴闊投訴上訴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進一步加強審核機制,該委員會的委員人數已由二○一八年四月的18位增加至現時的24位,當中除了太平紳士外,也吸納對懲教工作有認識的不同宗教人士。上訴委員會的獨立性有助確保相關上訴個案獲得公正處理。
 
  多謝主席。
 
2020年7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