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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違反強制檢疫令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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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名人士因違反《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規例》),今日(七月十四日)於裁判法院全部被判處即時監禁最長六星期。
 
  首宗個案涉及一名44歲男子,他早前獲發強制檢疫令,訂明他必須在家中接受強制檢疫十四日。在檢疫令尚未屆滿前,他在無合理辯解及未獲獲授權人員許可下,離開其檢疫地點,並於三月五日在深圳灣管制站被入境事務處職員截獲。他被控違反《規例》第8(1)及8(5)條,今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處即時監禁七日。
 
  第二宗個案涉及一名47歲女子,她早前獲發強制檢疫令,訂明她必須在檢疫令上自行申報並列明的住址接受強制檢疫十四日。該名女子其後被揭發於四月十六日在深圳灣管制站從內地返港時,向一名獲授權人員提供虛假住址作檢疫地點。她被控違反《規例》第9條,今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判處即時監禁四星期。
 
  第三宗個案涉及一名27歲女子,她早前獲發強制檢疫令,訂明她必須在家中接受強制檢疫十四日。其後執法人員於五月二十七日在牛池灣發現該名女子在檢疫令尚未屆滿前,在無合理辯解及未獲獲授權人員許可下,離開其檢疫地點並脫下手環。她被控兩項違反《規例》第8(1)、8(4)及8(5)條,今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就兩項罪行被判處即時監禁六星期,同期執行。
   
  根據《規例》,除豁免人士外,所有在到港當日之前的十四日期間,曾在內地、澳門及台灣逗留的人士,不分國籍和旅遊文件,必須接受十四天的強制檢疫。此外,根據《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由三月十九日起,所有從中國以外地區抵港的人士同樣須接受十四天的強制檢疫。違反強制檢疫令會構成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衞生署嚴正提醒受強制檢疫人士應遵守法定要求接受十四天的強制檢疫。

  衞生署發言人表示,有關判刑可給予社會非常清晰信息,指出違反《規例》屬刑事罪行,政府對違反《規例》的人絕不容忍。截至今日,共有三十三人已被法庭定罪,判監禁最多三個月或罰款港幣一萬元。發言人重申,衞生署必定會嚴肅跟進任何違反《規例》的罪行。
 
2020年7月1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2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