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共同業主沒有遵從強制驗窗法定通知被罰逾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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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擁有上水一個物業的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發出的強制驗窗計劃的法定通知,早前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約二萬四千元。這宗個案的罰款為同類案件至今被判處的最高金額。

  涉及的處所位於龍琛路一座三層高及樓齡四十九年的綜合用途建築物。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C(4)條向該處所的業主發出法定通知,要求其委任合資格人士就該處所的窗戶進行檢驗及所需修葺。

  由於兩名共同業主沒有遵從通知,故遭屋宇署檢控,並於六月二日被法庭定罪及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七月十二日)說:「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通知是嚴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據《條例》向業主提出檢控。」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D)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送達予他的法定通知,即屬犯法,可處第四級罰款(現時為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千元。



2020年7月12日(星期日)
香港時間10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