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其董事因違反《僱傭條例》分別被判罰款及社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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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沒有按照《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以及沒有在勞審處裁斷款項到期後十四天內,根據判令支付約六十一萬元的裁斷款項予該僱員。該公司所觸犯的上述罪行,是在其董事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該董事亦被檢控及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公司董事及相關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發放工資給僱員,以及按照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裁斷款項予僱員。」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完
2020年7月1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12分
香港時間16時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