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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旅館業(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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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旅館業(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今日(七月十日)刊憲,指定二○二○年十二月一日為《2020年旅館業(修訂)條例》(《修訂條例》)的生效日期。
 
  民政事務局發言人說:「《修訂條例》的目的,是改善現行發牌制度、利便執法行動及加強阻嚇力以打擊無牌酒店及賓館。」
 
  為改善現行發牌制度,《修訂條例》賦權旅館業監督(監督)在發牌過程中考慮土地文件中的相關限制性條文、地區居民的意見,以及申請人是否「適當」人士。《修訂條例》亦會明確區分「酒店牌照」和「賓館牌照」,並賦權監督可施加發牌條件,訂明「賓館牌照」持有人不得在其營業名稱使用「酒店」一詞。
 
  在利便執法方面,《修訂條例》新增條文引進嚴格法律責任罪行。如有證據證明有關處所用作無牌酒店或賓館,其擁有人和租客(即基於租約對該處所有獨享佔用權的人士,而非光顧相關處所的賓客)即須負上刑責,除非他們能提出相關的法定免責辯護。另外,《修訂條例》亦賦權監督申請搜查令,讓執法人員可在有需要時使用合理武力強行進入任何涉嫌被用作酒店或賓館的處所視察或蒐證,以加強打擊無牌酒店及賓館。
 
  至於加強阻嚇力方面,《修訂條例》賦權監督,就同一處所於十六個月內第二次因無牌經營酒店或賓館或嚴格法律責任罪行而有人被定罪,向法院申請向該處所發出封閉令,為期六個月。而經營無牌旅館的最高罰款將由二十萬元增加至五十萬元,監禁期則由兩年提高至三年。
 
  發言人補充:「為了讓現時持牌人做好準備,以過渡至新的制度,我們將在《修訂條例》生效後提供十二個月過渡期。」
 
  具體而言,如現有牌照在十二個月過渡期之內屆滿,持牌人可根據現行規定為牌照續期一次,為期不多於十二個月。該首次續期的牌照屆滿時,如申請再次續牌,則須符合所有新規定。
 
  在香港,經營酒店及賓館須受《旅館業條例》(《條例》)規管。《條例》旨在通過發牌制度,確保擬用作酒店或賓館的處所,在樓宇安全和消防安全方面,達到《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和《消防條例》(第95章)指定的標準。鑑於無牌旅館的安全問題及可能在社區造成的滋擾,社會上一直有要求加強管制,並期望政府能針對無牌旅館,採取更有效的執法行動,加強阻嚇。為了回應公眾的關注,政府進行了廣泛諮詢,收集市民和業界的意見。因應公眾諮詢的意見,政府建議修訂《條例》,以改善發牌制度。有關建議已納入於二○二○年六月十一日獲立法會通過的《修訂條例》。
 
  有關《修訂條例》的詳情,請致電3107 3021聯絡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牌照事務處(牌照處),或瀏覽牌照處網頁(www.hadla.gov.hk)。
 
2020年7月1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