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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恢復二讀辯論《有限合夥基金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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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恢復二讀辯論《有限合夥基金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首先,我要多謝立法會議員、業界和不同持份者、立法會秘書處和法律顧問在《有限合夥基金條例草案》訂立過程中給予我們很多的意見。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引入一個切合投資基金運作需要的有限責任合夥制度,吸引私募基金和創投基金等私人基金在香港落戶,正正是剛才議員所講的「塘水滾塘魚」,這條例的目的就是想引全世界的「活水」到香港,為他們提供接口,讓「水」可以落戶香港,為香港資產及財富管理業提供新的增長動力。正如剛才很多議員所說,面對區內不同基金中心的競爭,我們更有迫切需要,讓這法例通過,以鞏固香港作為國際的資產及財富管理中心和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我們的核心競爭力和金融基因一直沒有改變,承着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機遇,我們有充分條件發展成為亞洲區私募基金的基地。在設計這個有限合夥基金制度時,我們聆聽了業界的意見,亦參考了大量國際經驗,致力在推動業界發展和保障投資者之間取得平衡。
 
  《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有幾方面。第一,有限合夥基金制度下註冊的基金,須由一名普通合夥人及最少一名有限責任合夥人藉有限合夥協議組成。有限合夥基金制度會是一個由公司註冊處負責的註冊制度,申請須由律師代表有關基金提交。基金須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而基金的投資範圍和策略,剛才很多議員亦有給予意見,是要由合夥人在基金的有限合夥協議內決定。剛才多位議員亦提到,我們要如何加強公司註冊處的資源和人手安排,這些我們都會去做。
 
  從保障投資者利益的角度出發,我們建議賦予公司註冊處處長有相關的執法權力,以履行職責。另外,我們在新制度下把若干行為訂為罪行,包括:
 
(一)在未有註冊下招攬投資者投資;
 
(二)作出虛假陳述;
 
(三)銷毀文件等。
 
  剛才有議員提到,今次這套制度與證監會目前的監管框架如何對接。主要是與證監會發出的9號牌照有對接,例如是有限合夥基金委任的投資經理,如獲普通合夥人全權委託在香港從事管理該基金,而該基金的投資組合包括《證券及期貨條例》下所定義的「證券」或「期貨合約」的話,便須向證監會申領9號牌照。如果普通合夥人在香港自行管理基金(即沒有委任其他公司作為投資經理),該普通合夥人須領有9號牌照。
  
  此外,我們因應立法會法律顧問的意見,也對《條例草案》作出一些修訂。當中其實有一點是已經回應了涂議員(涂謹申議員)提出關於免責辯護第89條的問題,我會在稍後時間解釋。另外,涂議員剛才所提到的兩點,除了第89條外,包括過渡安排,這些在《條例草案》通過後,我們會與業界落實。同時,牽涉第22條有關保本基金資產的法律責任,考慮到這些基金所投資的資產太多,我們與業界商討後,為體現行業的慣例,我們希望保留彈性,所以《條例草案》第22條是無須負上刑事責任的。
 
  總結來說,即使剛才有很多議員提出關注,就這條《條例草案》我們近期與很多專業團體、法律團體討論後,大家對《條例草案》通過翹首以待,希望可以盡快通過。大家可以見到《條例草案》有助加強香港在基金成立和管理方面的競爭優勢,及帶動很多專業服務的需求。同時,本地的初創企業亦會因為有機會成為基金投資對象而受惠。
 
  總括而言,我們希望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和我稍後提出的修正案,讓《條例草案》可在今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落實。多謝代主席。
 
2020年7月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56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