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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政府外判服務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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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陸頌雄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以僱用非技術員工為主的政府外判服務合約(合約),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各政府部門批出合約的數目和總值,以及所涉非技術員工人數為何,並按合約所採購服務的類別(即潔淨、保安,以及其他)列出分項數字;

(二)二○一九年五月一日(即現行法定最低工資率的生效日期)至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A)四個主要採購部門(即(i)康樂及文化事務署、(ii)房屋署、(iii)食物環境衞生署和(iv)政府產業署)轄下外判服務承辦商(承辦商)分別聘用的非技術員工的人數(以表一列出);

表一
採購部門 (i) (ii) (iii) (iv)
非技術員工人數        

(B)(A)項的數目按承辦商在標書中承諾給予非技術員工的時薪所屬的範圍(即時薪(a)為37.5元[等於法定最低工資]、(b)介乎37.6元至39.5元、(c)介乎39.6元至41.5元、(d)介乎41.6元至43.5元、(e)介乎43.6元至45.5元、(f)介乎45.6元至47.5元、(g)介乎47.6元至49.5元、(h)介乎49.6元至51.5元、(i)介乎51.6元至53.5元、(j)為53.6元或以上,以及(k)高於法定最低工資率[即相當於(b)至(j)的總和])劃分的數目及有關百分比(以表二列出);及

表二
時薪範圍 (i) (ii) (iii) (iv)
人數 % 人數 % 人數 % 人數 %
(a)                
               
(k)                
總計   100   100   100   100

(C)就每個(B)項所述時薪範圍而言,下述數字按非技術員工提供服務的類別(即潔淨、保安,以及其他)劃分的數目:每個該等部門轄下的承辦商所聘該等員工的人數、該等數目的小計和相關百分比,以及(X)有關小計的按年變幅(以表三列出);

表三
時薪範圍 潔淨服務 保安服務 其他服務 總計 %
i ii iii iv 小計 % X i ii iii iv 小計 % X i ii iii iv 小計 % X  
(a)                                              
                                             
(k)                                              
總計           100             100             100     100
 

(三)上述四個主要採購部門於去年及本年內已經/將會就有關外判服務重新招標的詳情,包括招標前承辦商的名稱、新合約的開始日期和涉及的服務地區,以及中標承辦商的名稱;

(四)鑑於政府在二○一八年十月十日公布將實施數項旨在加強保障非技術員工待遇和勞工權益的新措施,但該等新措施及有關過渡期安排並不適用於公布日期前已批出的合約,現時仍未屆滿的該等合約數目及其佔合約總數的百分比;預期就有關外判服務的重新招標工作完成日期為何;

(五)會否考慮向受僱於第(四)項提及的合約的非技術員工提供補貼,以補償他們的薪酬福利與現行合約的差距;及

(六)鑑於現時在政府外判服務合約下按「標準僱傭合約」連續受僱滿一年的非技術員工,可獲發放合約酬金,政府會否考慮放寬有關限制(例如向終止受僱時工作未滿一年的員工發放按比例計算的合約酬金),以杜絕僱主藉提前解約逃避支付合約酬金?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相關政策局及部門後,我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過去三年,四個主要採購部門(即(i)康樂及文化事務署、(ii)房屋署、(iii)食物環境衞生署,和(iv)政府產業署)每年批出的合約數目和總值,以及所涉非技術員工人數的分項資料,載於附件一。

(二)截至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四個主要採購部門至今所掌握的最新資料):

(A)表一列出四個主要採購部門轄下外判服務承辦商(承辦商)分別聘用的非技術員工的人數;

表一
採購部門 (i)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ii)房屋署 (iii)食物環境衞生署 (iv)政府產業署
非技術員工人數 10 791 5 807 11 863 1 910[註]
註:以上非技術員工人數的資料由相關的服務承辦商所提供。

  (B)及(C)部分的答覆載於附件二。

(三)四個主要採購部門於二○一九年四月一日(實施外判政策改革新措施)後至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招標並批出的服務合約的詳情及上一張服務合約承辦商名稱,載於附件三。

(四)四個主要採購部門現時仍未屆滿的而未實施新措施的合約(即於二○一八年十月十日前批出)數目及其佔合約總數的百分比如下:
採購部門 於二○一八年十月十日前批出現時仍未屆滿的合約數目 佔合約總數的百分比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50 48%
房屋署 45[註] 21%
食物環境衞生署 50 35%
政府產業署 1 14%
總計 146  
註:九張居屋/綠置居物業管理合約沒有包括在內,就新落成的居屋/綠置居物業管理服務合約,當最初為期兩年的合約期滿,在採購後續服務合約時,須按照《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規定,在法團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上由業主議決。

  就四個主要採購部門有關外判服務的重新招標工作預期完成日期如下:

(i)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預期50個合約當中的26張合約及餘下24張會分別於二○二○年及二○二一年完結。以上合約的招標工作預計會在有關合約完結前完成。

(ii)房屋署
預期45個合約當中的28張合約在二○二○年完結、13張在二○二一年完結、1張在二○二二年完結及餘下3張在二○二三年完結。以上合約的招標工作預計會在有關合約完結前完成。

(iii)食物環境衞生署
預期50個合約當中的25、18、4及3份合約會分別於二○二○至二○二一年度、二○二一至二○二二年度、二○二二至二○二三年度及二○二三至二○二四年度重新批出合約。

(iv)政府產業署(產業署)
以上合約由路政署於二○一七至二○一八財政年度內批出並由產業署於二○二○年起接管。該合約為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的過境設施提供管理、運作及保養的服務合約,合約期至二○二○年年底。產業署會適時進行重新招標工作。

(五)倘政府答允有關要求,將會對所有需要採購服務的政策局/部門在合約管理職務和財政方面造成重大影響。當年的跨局跨部門工作小組建議有關的改善措施時,亦已考慮上述問題。鑑於審慎運用公帑的原則、提供補貼的財政影響及以實報實銷的形式向政府服務承辦商提供補貼的行政費用,有關的改善措施及過渡期間的一次性補貼並不適用於二○一八年十月十日前已批出的合約。

(六)政府引入合約酬金,是考慮到外判制度下政府服務合約屆滿時有機會轉換服務承辦商,有助避免勞資雙方就遣散費出現爭議。相對於領取遣散費的資格(受僱至少24個月),合約酬金在領取資格方面(受僱滿一年)已較為寬鬆。

  合約酬金的安排有助避免承辦商與非技術員工就離職補償的爭議。政府服務合約涉及大量非技術員工,承辦商必須確保有足夠的人手履行服務合約的要求。現時有關職位的勞動力供應仍緊張,我們亦未發現隨意解僱員工以逃避合約酬金的趨勢。我們會密切留意這方面情況,若有懷疑隨意解僱員工以逃避支付合約酬金的情況,會與相關採購部門商討並作出適當檢視。
 
2020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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