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題:警務人員涉及異性的執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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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碧雲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去年十一月和本年五月,多名男性警務人員分別進入尖沙咀漆咸道南及旺角花園街的女性公廁並拘捕了數名在內的女士。此外,有不少參與反修例運動的示威者及被捕人士指稱被警務人員性騷擾或性侵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警方向警務人員發出的指引有否訂明,他們在甚麼情況下可進入供異性使用的廁所執法;若有,詳情為何,包括有否訂明他們須有異性警務人員陪同;

(二)鑑於《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BL)第7條訂明,任何男性不得進入公廁內撥作女性使用的部分,而任何女性亦不得進入公廁內撥作男性使用的部分,該規定是否適用於正執法的警務人員;若然,警方會否對上述警務人員作出處分;若不適用,原因為何;

(三)警務人員去年進入供異性使用的公廁執法的事件數目,以及每宗事件的下述詳情:(i)日期及時間、(ii)所涉執法行動、(iii)所涉警務人員數目和他們所屬職級及警區,以及(iv)警方其後有否進行內部調查(若有,最新進展為何);

(四)警方去年接獲關於警務人員於執法時作出性騷擾及性侵犯行為的投訴宗數,以及每宗個案的下述詳情:(i)投訴性質、(ii)所涉警務人員數目和他們所屬職級及警區,以及(iii)所涉受害者數目;及

(五)是否知悉,平等機會委員會去年接獲關於警務人員於執法時作出性騷擾及性侵犯行為的投訴宗數,以及每宗個案的下述詳情:(i)投訴性質、(ii)所涉警務人員數目,以及(iii)所涉受害者數目?

答覆:

主席:

  《警隊條例》(第232章)第10條訂明,警隊的職責包括採取合法措施以維持公共安全、防止及偵查罪案及犯法行為,及防止損害生命及財產。香港任何地方都受香港法律的規管,沒有一處地方是法外之地。因此,任何人如果在香港的地方犯法,警方有法定責任採取行動。

  現就黃碧雲議員的提問回覆如下:

(一)至(三)當有人在公共或私人場所,包括公廁範圍內,涉嫌干犯刑事罪行或破壞社會安寧,警方有權進入相關地點採取適當行動(不單限於拘捕行動),以防止社會安寧被破壞。警務人員會考慮當時實際情況和目的,為拯救生命、保護市民及人員的安全、防止及偵查罪案、拘捕疑犯、或履行其他職責,採取合法措施。一如以往,警方在採取任何行動時,必定會確保有關行動是適當、合法和合理,在保障私隱及執法間取得平衡,例如在一般情況,由女性警務人員在女廁內執法,並在考慮保障私隱和執法需要取得平衡的情況下,可尋求其他警務人員的協助。

  任何人對警方的執法行動如有不滿,可向投訴警察課作出投訴。投訴警察課會作出調查,公平公正處理投訴個案。警方未有備存題述情況的相關資料。

(四)性暴力是嚴重的指控,投訴人應正式向警方提供資料,讓警方作出全面調查。這對投訴人及被投訴者均較公道,既可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亦可確保被投訴者不會被誣告。雙方均承擔法律上的責任及獲得保障。
 
  政府重視打擊性罪行案件。警方一直以認真及具敏感度的專業態度處理所有性暴力案件,並已制定一系列相關的程序及指引,保障受害人的權利及安全,以及減輕受害人在協助調查期間面對的壓力和心理創傷。
 
  警方在接獲與性騷擾有關的舉報時,會審視個案是否涉及刑事成分。如有,個案會循刑事調查處理。如不涉及刑事成分,警方亦會建議報案人向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作出投訴。

  警隊並無備存問題要求的數字。

(五)平機會按照《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致力消除性騷擾,而處理有關性罪行的刑事個案不屬於平機會的法定職能。經諮詢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後,根據平機會提供的資料,平機會去年接到兩宗涉及警務人員被指控性騷擾的投訴個案。兩宗個案由同一位女投訴人提出,經調查後平機會已確定兩宗個案均為「缺乏實質」,因而終止調查。個案由平機會處理,有關細節不屬保安局範疇。



2020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