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選管會人士遵法例
*******************
下稿代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

  二○二○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提名期臨近,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留意到近日傳媒報道個別人士/團體舉行各種選舉活動,選管會發言人今日(七月八日)提醒有意參選人士及其他持份者必須了解及遵從選舉法例的規定,以免誤墮法網。當中: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禁止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及非法行為、規管選舉廣告宣傳和選舉開支、就在選舉中或在與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收取捐贈和支出款項方面訂立規定,並就有關事宜訂定條文。根據該條例的第2條:
 
  1. 候選人指在某項選舉中接受提名為候選人的人,亦指在某項選舉的提名期結束前的任何時間曾公開宣布有意在該項選舉中參選的人;及
  2. 就某項選舉的候選人或候選人組合而言,選舉開支指在選舉期間前、在選舉期間內或在選舉期間後,由該候選人或該候選人組合或由他人代該候選人或該候選人組合,(i)為促使該候選人或該候選人組合當選;或(ii)為阻礙另一候選人或另一候選人組合當選,而招致或將招致的開支,包括選舉捐贈。

  發言人說:「《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規定所有候選人在選舉後,必須向有關當局就其在選舉開支及收取的選舉捐贈提交選舉申報書。因此,如符合候選人定義,不論最終有沒有報名參選二○二○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有關人士在選舉中涉及的一切開支,必須予以申報。該條例第23條訂明,只有候選人及其授權的選舉開支代理人可招致選舉開支,否則即屬非法行為。不過,如第三者在互聯網發布選舉廣告而招致的選舉開支只屬電費及/或連接互聯網所需的費用,則可獲豁免刑責。至於某一項開支是否已經構成選舉開支,候選人及其他有關人士應留意終審法院就一宗與二○○八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有關個案(FACV No. 2 of 2012)提出的論點,並諮詢獨立法律意見。」

  另外,發言人指出,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2條,已遞交提名表格的候選人,只可在提名期結束前撤回其提名。現行法例不容許候選人在提名期結束後退選,亦沒有所謂「棄選」機制。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7至9條,任何藉賄賂、武力、脅迫或欺騙手段以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的行為,均屬舞弊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500,000元及監禁7年。

  公眾包括候選人及其他有關人士如懷疑有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應向廉政公署舉報。選管會如接獲有關投訴會嚴正處理,轉介執法機關跟進。
 
2020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