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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例管理及經營會社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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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男一女和一間公司因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今日(七月八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1,800元至2,5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七月和十二月分別巡查位於旺角砵蘭街和九龍城打鼓嶺道兩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
   
  牌照處人員巡查砵蘭街會社時,喬裝顧客並光顧食物及飲品,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上述情況違反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2項條件。負責管理上述會社的男子及作為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女子因而分別被控違反條例第21(1)(a)條及第21(2)條。
   
  打鼓嶺道會社的職員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註冊圖則。上述情況違反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0項條件。負責管理上述會社的男子及作為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因而分別被控違反條例第21(1)(a)條及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政府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20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