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題:警務人員制服被捕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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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朱凱廸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答覆:
 
問題:
 
  二○一二年,一名警務人員以箍頸方式拉扯一名的士司機上警車導致他頸椎移位,而他其後不治。警務人員近月處理反修例活動時,經常以膝頭跪壓頸部(下稱「跪頸」)方式制服示威者。本年五月,有一名遭跪頸的男子於被捕後翌日死亡。關於警務人員使用跪頸等鎖頸式武力,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去年一月至今,警務人員使用鎖頸式武力制服被捕人士的次數,以及有多少人因而受傷或死亡;
 
(二)警方有否規定警務人員在甚麼情況下可使用鎖頸式武力;如有,警務人員不當使用該種武力而導致被捕人士受傷或死亡,須負上甚麼責任;及
 
(三)鑑於本年五月一名非裔美國人在美國遭警務人員跪頸後死亡的事件引發全國各地抗議,而美國多個州份及城市的有關當局其後已禁止警務人員使用鎖頸式武力,香港政府有否計劃藉行政命令或立法,禁止警務人員使用鎖頸式武力;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問題的前言提及兩宗個案。就二○一二年的個案,現有司法覆核正在進行,不適宜就其結果作任何結論或討論。至於今年五月的個案,涉案人士因刑事毀壞被搜查,激烈反抗及掙扎,警務人員在途人協助下將其控制,並因涉嫌藏毒、刑事毀壞和襲擊警務人員被拘捕。他因身體不適入院,翌日在醫院內死亡。法醫驗屍顯示死者沒有任何骨折或內臟損傷。死因有待進一步毒理化驗及調查。警方在完成調查後,會提交調查報告予死因裁判官處理及審視,因此現階段不應就其死因作任何揣測。
 
  現就問題綜合回答如下:
 
  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10條,警隊有責任採取合法措施以維持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護市民生命及財產。警方會根據現場情況作出評估及專業判斷,採取適當行動,包括使用需要的武力,以確保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
 
  警務人員使用武力時須符合使用武力的原則,即只在必需及沒有其他方法可完成合法任務的情況下,才會適當地使用最低程度武力。警務人員在使用武力前,會在情況許可下盡量向對方發出警告,並在可行範圍內,讓對方有機會服從警方命令,才會使用武力。
 
  每名新入職及現職的警務人員都必須接受嚴格的武力使用訓練。訓練的目的是讓學員全面掌握如何能安全和有效地運用不同層次的武力,包括使用口頭勸喻/口頭控制、徒手控制、胡椒噴劑、警棍及槍械,從而達到相關的合法目的。警務人員會時刻保持高度克制,並在達到目的後停止使用武力。
 
  根據警方的指引,假如被捕人士在案發現場或在被捕過程中受傷,該名人士會被安排接受治療。另外,《死因裁判官條例》   (第504章)訂明有20類死亡個案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當中包括在被逮捕或拘留過程中死亡的個案。警隊一直嚴格遵守法例的規定。在問題的前言提及的兩個個案,警方正正是依循《死因裁判官條例》作詳細調查,並向死因裁判官作報告,讓其就召開死因研訊方面作考慮和決定。
 
  問題中針對所謂「鎖頸」作出提問。正如我在前文所述,在任何的情況下,警務人員使用的武力必須符合使用武力的原則。使用武力的具體細節(包括方法和裝備等)不宜公開,以免影響警方在行動方面的效果和能力。然而,警務人員所使用的武力必須是要為了完成合法任務,以應對當時的實際情況。警務人員所使用的武力,須符合相稱性及必要性兩項重要的原則。每位警務人員必須為自己所使用的武力負責,在行使武力時,都會慎重考慮有關元素。
 
  我們不適宜披露警方使用武力的行動細節。我必須重申,警務人員在甚麼情況下使用哪一種程度的武力,需視乎當時當地的事實和情況。所需使用的武力,取決於警務人員根據當時所受到的威脅及對抗程度。
 
  警方如發現任何警務人員違反法例及警隊指引,不當使用武力,警隊的管理人員會嚴肅跟進。
 
  警方一直不時檢討武力使用的指引和守則,考慮的因素包括相稱性及必要性的原則,並要平衡對嫌疑人的風險、警務人員所面對的人身安全威脅、行動需要、當時所佩戴的裝備、現場可提供協助的警務人員有多少等各種因素。至於問題中所述的「鎖頸式武力」,目前警方沒有計劃禁止警務人員使用。不同地方就其警務人員使用的武力所作出的考慮和決定,都按其實際情況而作出。
 
  另外,問題第(一)部分中所提及的情況,沒有發生死亡個案。問題提及的其他相關數字,警方沒有統計備存。
 
  多謝主席。



2020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