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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避風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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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賢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船主反映,近年各類船隻的數目不斷增加,並以屬第IV類別的遊樂船隻尤甚。當局強調,本港水域內的整體避風泊位供應足以應付至二○三○年的預測需求,而當局亦已採取了數項改善措施。然而,基於業界的作業模式及停泊母港的習慣,大部分船主選擇把其船隻停泊在市區內或附近的避風塘,令該等避風塘的泊位嚴重不足,而各類船隻的負責人不時就該等泊位的使用問題發生磨擦。反之,一些較偏遠的避風塘(例如喜靈洲和鹽田仔避風塘)的使用率卻一直偏低。關於避風塘的管理,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月在一般及惡劣天氣情況下,在各避風塘及避風碇泊處停泊的船隻數目,並按避風塘所允許船隻長度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二)現時各類船隻使用觀塘避風塘的情況;當局為改善繫泊管理而在該避風塘設立非遊樂船隻繫泊區的措施的成效為何;會否再次諮詢業界,以推出改善措施;

(三)過去三年,海事處為打擊利用避風塘內泊位牟利而採取的執法行動的詳情,包括(i)巡查次數、(ii)處理的投訴數目、(iii)提出的檢控宗數,以及(iv)被定罪的個案宗數;海事處有否採取其他措施維持避風塘内船隻的安全和秩序;

(四)當局會否就《商船(本地船隻)(避風塘)規例》(第548E章)作出檢討及修訂,以賦予海事處處長更大權力即時處置違反避風塘繫泊規定的船隻;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鑑於有漁民向本人反映,近期有人在部分避風塘內使用浮動升降架存放暫不使用的遊艇,而該等設備阻塞通道和危害其他船隻的安全,現時海事處對該設備採取的規管措施的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就何俊賢議員的提問,在徵詢海事處後,現答覆如下:

(一)避風塘的設立是供本地船隻在颱風襲港期間或惡劣天氣情況下停泊,以保障船隻和船上人員安全。海事處沒有備存避風塘和避風碇泊處平日使用量的資料,但會記錄在颱風襲港期間各避風塘的最高使用量,以確保可應付船隻在惡劣天氣下對避風泊位的需求。過去三年(即二○一七至二○一九年),在颱風襲港期間各避風塘按船隻類別劃分的最高使用量載於附件。

(二)自二○一七年八月起,海事處透過行政措施,在觀塘避風塘內試行指定特定水域專供非遊樂船隻繫泊,以改善繫泊管理。自該項措施實施後,觀塘避風塘南面約15公頃的繫泊位專供非遊樂船隻繫泊。海事處一直密切監察情況,根據觀察所得,現時可供非遊樂船隻使用的水域範圍有所增加,我們會繼續監察該試行措施的成效,暫時未有計劃推行其他措施。海事處會繼續在觀塘避風塘維持定期巡邏,亦會與業界保持溝通和聽取意見。

(三)海事處不時在全香港水域包括避風塘內巡邏。過去三年(即二○一七至二○一九年),海事處共成功檢控191艘在避風塘內違反相關海事法例的船隻。另外,由二○一八年十一月至今,香港警務處與海事處在觀塘避風塘進行了12次聯合行動,以遏制不法行為的發生。截至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海事處未有收到關於避風塘內不法行為的報告。

  海事處將繼續和警務處合作,在相關的避風塘進行適當的行動,確保避風塘内船隻繫泊安全有序。如發現違規情況,海事處會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海事處亦會繼續與業界保持良好溝通及在巡邏時派發宣傳單張,提醒船隻操作人須時刻遵守海事法例。

(四)根據《商船(本地船隻)(避風塘)規例》(第548E章)第8條,若本地船隻沒有按海事處處長發出的指示佔取某個特定位置,或沒有按照指示停泊、繫泊、碇泊或繫固,處長可在符合有關規定情況下接管該船隻,並將它從該避風塘移走或將它移離正在停放的位置。處長在行使其權力時,會給予有關船隻的船東、船東的代理人或該船隻的船長不少於七天的書面通知,並述明行使該權力的理由。處長亦可因應情況(例如在惡劣天氣),即使有關的通知期仍未屆滿,或在不能尋獲有關船隻的船東、代理人或船長的情況下,行使以上權力。由於現行法例已賦予處長權力處理相關個案,故目前並無計劃修訂現行法例。

(五)海事處不時在全香港水域包括避風塘內巡邏,以確保航道及避風塘內的通航區暢通。對於使用浮動升降架事宜,海事處現正檢視和研究相關細節,並會適時就有關議題徵詢各持份者意見。
 
2020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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